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四十八項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內容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注意:新增條款規定了“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是指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存在有現實危險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這與本條第二款“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有明顯區別的。
前者為未發生,但有現實危險的;后者是已發生或已造成的。這是我國刑法第一次對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修改,還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違法行為,看似沒有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還是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
因此,奉勸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不能再犯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有嚴重違法行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將對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案例:2020年11月13日9時 ,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23”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以及相關職務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對事故單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經營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解讀刑法修正案:沒發生事故,也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公司、企業必須要知道的刑事法律風險
安全生產一直是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的重中之重,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損失,企業相關責任人員有可能因此而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
通常情況下,只有發生了重大事故的才會構成該罪,但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有可能構成犯罪。這反應了我國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和從嚴管理,需要引起廣大公司、企業的高度重視。
簡單理解條文,就是沒有發生事故,但是具有發生事故危險的,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1.結果犯變為危險犯
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一個前提是“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很明顯該罪要求發生實害結果。
但在修正案中,對第一百三十四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其中明確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修正條款,將原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由結果犯變更為危險犯。
也就是說,即使未發生嚴重后果,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實施了前文所述三類行為,使得生產作業存在發生事故的可能,對安全生產秩序有現實的法益侵害性,也將會受到刑法的打擊。
2.刑期、刑種變化
現行刑法中,第一檔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現實危險”條款后,相應地,刑期也增加了一檔,即: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現實危險不等同于實害結果,其僅具有危險性,但危險尚未實現,因此,對應的懲罰也更輕,刑期限制在一年以下,且增加了管制刑。
3.重大安全責任罪“現實危險”的認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列舉了三種具體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并未規定其他類似情形,因此僅在這三種情形下,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將其歸納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破壞安全系統型
第一種情形是“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簡單歸納,就是破壞了原安全生產系統。
原本建立的生產線,安全設施、手續齊全,但行為人實施了關閉或者破壞安全生產線的行為,例如關閉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施,或者將不合格數據信息篡改等。
雖然目前尚未發生事故,但行為人的行為,使得下一次生產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就足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不整改型
第二種情形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行為人的生產線已經受過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已經被勒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的,就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擅自生產型
第三種情形是“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建筑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法律法規數不勝數,對于各類行業,均有相應的安全生產規范及經營許可規范。
特別是涉及危險行業例如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等行業,對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制度建立等均有考核,考核通過方能獲得生產許可。
對于國家規定的,應該申請批準或許可的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就私自開展生產作業活動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一類型中,不同行業就必須去了解不同的行業法律法規,對此種情形的認定,最終還可能依據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4.如何避免新刑事法律風險
本次修正案對公司、企業人員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范圍擴大。
公司、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針對修正案所提到的三種情況,應當盡快轉變觀念,先行自我檢查、整改,以規避刑事責任風險。
(一)自查自糾
公司、企業應當立即對企業內部各種安全生產設施的設立、運行情況進行排查,發現有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施情況的,要立即進行整改。
同時要嚴格執行行業相關安全生產規范,并結合自己車間、生產線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方案。
對企業內部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紅線,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提高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從安全制度到安全培訓一定要注意“留痕”。安全生產制度要形成書面文件,在企業內部張貼,向員工送達并由其簽字確認。安全生產培訓要進行記錄,所有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要形成檔案進行保存。
(二)高效整改
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整改要求的公司、企業,要對整改要求高度重視,該停業的停業,該關停的要關停,切記因一時的利益或整改難度大,就拖延整改、強行生產。
對于整改的過程,同樣要進行完整的記錄和留痕,并積極的請求主管部門對企業整改措施進行評估和完善。對于整改確有難度的,應當及時反映主管部門,尋求解決辦法。
沒有獲得相關批準,切記盲目開工。
(三)依法生產
國家規定需審批、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企業應當主動申報,先批準后生產、建設,嚴格在許可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項目建設中,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審核,嚴肅對待安全評查,杜絕弄虛作假。
公司、企業應當充分重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規定,及時對生產線做相應的內部檢查,存在修正案所規定的現實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改正,避免刑事法律風險。安全生產是企業的重中之重,應當保時刻持警惕,不可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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