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5-01-20 |
為深入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進一步優化農藥登記審批程序,提升涉企服務水平,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規定,我所決定細化未批準登記產品再次申請農藥登記有關事項,加快此類情形的技術審查進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農業農村部審批結論為“不批準”的農藥登記、登記變更申請(以下簡稱“上次申請”),其申請人自辦結之日起5年內再次提交申請(以下簡稱“再次申請”)的,可以按《農藥登記審批服務指南》(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22號)要求提交登記申請,也可申請使用上次提交的有關資料。
申請使用上次提交的有關資料的,下列情形不適用:
(一)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等不批準農藥登記的;
(二)上次申請不符合《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或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45號規定的;
(三)上次申請于2020年1月20日前辦結的。
二、提交資料說明
申請使用上次提交的有關資料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藥登記/登記變更申請表;
(二)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辦結通知書(以下簡稱“辦結通知書”);
(三)關于使用上次申請材料的申請(參考模板見附件);
(四)根據上次申請的辦結通知書,需要補充的相關資料;
(五)其他資料。
再次申請時提交的資料應當按專業分冊裝訂,各分冊應附上次申請辦結通知書。
三、受理與審查、評審
再次申請按照農藥登記、登記變更的受理、審查、評審程序辦理,按序審批。原則上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在6個月內完成再次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提交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其他事項
(一)再次申請農藥登記產品受理、公示時,注明“再次申請”。
(二)農藥生產許可證、原藥來源證明材料等一般資料已不在有效狀態的,再次申請時應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資料。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2025年1月20日
附件:關于使用上次申請材料的申請(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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