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6日發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決定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圍繞外界關切,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史曉麗。
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機關現初步認定,上述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這是一起依法依規正常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史曉麗說,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大陸相關法律法規,遭受傾銷產品不利影響的中國大陸產業有權對進口產品提起貿易救濟申請,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權利。
記者了解到,共聚聚甲醛是一種新型化工原料,可替代金屬用于汽車、電子電器、高端裝備和新能源材料等。
商務部發言人當天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于2025年1月16日發布初裁公告,公布了初步裁定,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裁定美國公司的幅度為74.9%、歐盟公司的幅度為42.0%、臺灣地區公司的幅度為3.8%-32.6%、日本公司的幅度為33.9%-43.7%。
那么,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意義何在?
“這次對進口共聚聚甲醛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主要是為了及時阻止包括美國在內的有關出口商的傾銷行為,盡快救濟受到損害的中國大陸產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史曉麗說。
她指出,對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和初步裁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和作出,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是有理有節的正常貿易救濟措施。“反觀有些國家,將貿易救濟作為保護主義和競選拉選票工具。例如拜登政府在2024年大選年對中國產品發起了15起反傾銷調查和15起反補貼調查,立案數量同比增長158%,創歷史新高。”
史曉麗進一步說,中美經貿關系應以互利共贏為基礎,將貿易救濟措施作為打壓中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工具只會損害兩國關系和民眾福祉,有百害而無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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