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賴氨酸(Lysine)作出反傾銷初裁,初步裁定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責任公司(Jilin Meihua Amino Acid Co., Ltd.)、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責任公司(Xinjiang Meihua Amino Acid Co., Ltd.)、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Meihua Holdings Group., Ltd.)、梅花集團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Meihua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Limited)臨時反傾銷稅均為84.8%、黑龍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eilongjiang Eppen Biotech Co., Ltd.)和Eppen Asia Pte. Ltd.臨時反傾銷稅均為58.3%、其他合作企業(詳見原文附件)臨時反傾銷稅為71.6%、其他公司臨時反傾銷稅為84.8%。涉案產品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2309 90 31、ex 2309 90 96和2922 41 00(TARIC編碼為2309903141、2309903149、2309909641和2309909649)。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利益相關方應于公告發布次日起5個自然日內提交聽證會申請、15個自然日內提交案件評述意見。
2024年5月23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賴氨酸發起反傾銷調查。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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