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救濟立案函〔2024〕173號
【發文日期】2024年12月23日
各利害關系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通知如下:
一、將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通過本通知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三、鑒于英國已于2021年1月1日脫離歐盟,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如涉及歐盟,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提出期終復審時,應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請。
四、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終止該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五、如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附件:將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一覽表.wps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2024年12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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