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環境部對國內物質名錄(Domestic Substances List,DSL)進行修訂,將以下兩種MDA物質添加S'上標,標志著這兩項物質被正式納入重要新活動(SNAc)通報列表的管控范疇。
盡管兩個物質都屬于加拿大現有物質,無需新物質申報即可進入加拿大市場,但SNAc條款的生效意味著:任何計劃進行相關生產活動的實體,若該活動受通報規定管轄,則必須向官方提交重要新活動通報,提供必要數據,并接受官方評估。
以下是4,4’-MDA與pMDA的通報要求:
? 用于制造該物質濃度大于或等于0.1%的消費品或化妝品,其中消費品需適用《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化妝品需滿足《食品和藥品法》第2節的定義;受通報規定約束的活動
? 在一個日歷年內進口該物質濃度大于或等于0.1%的消費品或化妝品,且該物質進口總量超過10kg,其中消費品需適用《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化妝品需滿足《食品和藥品法》第2節的定義;
? 涉及該物質的任何其他活動,且該活動在一個日歷年中涉及的該物質的總量為:
1000噸或以上; 100噸至1000噸,如果在開展該活動的設施中實施的規定防控措施少于三項; 10噸至100噸,如果在開展該活動的設施中實施的規定防控措施少于兩項。
規定防控措施
擁有從生產活動場地釋放的排放物中去除90%或更多該物質的裝置或工藝; 使用僅用于運輸該物質的專用容器,在兩次使用之間無需沖洗; 對直接或間接接觸到該物質的任何設備或表面進行清潔或沖洗所產生的廢水,需在進行該活動的設施中重新使用,或通過焚化或通過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進行處置。重復使用的任何沖洗水一旦達到其有效污染壽命,則必須通過焚化或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進行處置。 *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是指作為整體綜合危險廢物管理系統一部分的設施,不需要額外處理或加工的廢物被送往該設施,危險材料在其有效污染壽命結束之前被限制或控制。 ? 該物質屬于場地限制的中間物質,且在一個日歷年內的數量少于100噸;不受通報規定約束的活動
? 該物質用于受《加拿大環境保護法》附表2所列議會法案(包括《害蟲控制產品法》、《肥料法》和《飼料法》)管控的用途;
? 該物質豁免或排除在《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的申報要求之外,即作為瞬時反應中間體、雜質、污染物、部分未反應物質或附帶反應產物,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混合物、制成品或廢物中的物質。
在重要新活動開始前至少90天,企業需提交以下信息:信息提交
1. 與該物質有關的重要新活性的描述;
2. 預計每年使用該物質的數量; 3.《新物質通報法規》Schedule 4條款3-7所述的內容(包括化學名稱、貿易名、CAS號、該化學物質的SDS以及該化學品的用途暴露信息); 4.《新物質通報法規》Schedule 5條款2(d) – (f)所述的內容(包括物質純度、已知雜質、是否有添加劑、穩定劑或溶劑及含量)以及Schedule 5條款8(a) (b) (f) (g) 所述的內容(包括儲存、運輸方式、產品面向人群及使用者暴露濃度); 5.《新物質通報法規》Schedule 6條款11(b) 所述的內容(包括限制環境暴露的因素); 6. 對含有該物質的消費品或化妝品的描述,該消費品或化妝品的預期用途和使用方法,以及該物質在該消費品或化妝品中的作用; 7. 該消費品或化妝品在一個日歷年內預計在加拿大銷售的總量; 8. 若已知,加拿大境內預計使用或加工該物質數量最多的三個地點,以及各地點的預計數量; 9. 對重要新活動所涉及的生產工藝的描述,詳細說明所使用的反應物、反應化學計量學、工藝的批量或連續性質以及工藝的規模; 10. 導致或可能導致該物質進入或釋放到環境中的重大新活動的整個過程和步驟的流程圖,包括保溫箱和蒸餾塔的使用情況(如適用); 11. 第10點所述每個步驟的說明,每個步驟釋放或可能釋放的數量和濃度,物質將釋放或可能釋放的每個地點的物質物理形態,以及(如適用)預期的釋放頻率、持續時間和速率; 12. 為防止或最大限度地減少該物質在開展重要新活動的設施中的釋放而實施的廢物管理方法的說明; 13. 所有與該物質有關,用以確定該物質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不利影響以及環境和公眾接觸該物質的程度的所有其他信息或測試數據; 14. 通報人是否曾經向其它政府機構或部門,無論為境內還是境外,提供過該物質使用信息,若有則提供政府機構或部門名稱,若可能,提供該部門或機構的檔案編號,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 15. 申請人的聯系信息,若申請人非加拿大公民,提供授權代表人的聯系信息; 16. 提供證明提交信息準確、完整的聲明,需申請人或授權代表人注明日期并簽字。 4,4’-MDA和pMDA屬于二氨基二苯甲烷物質,這類物質主要用作中間體生產其它物質,生產塑料、泡沫、涂料、粘合劑和樹脂的固化劑,環氧樹脂交聯劑以及金屬制品中的抗腐蝕劑和抗氧化劑。因此,被廣泛應用于染料、涂料、聚合物生產等行業。背景介紹
在官方評估報告中,4,4’-MDA和pMDA被認為有潛在的致癌與致突變風險,國際機構也將兩個物質分類成致癌1B類與致突變2類,這也是導致兩物質觸發重要新用途通報規則的主要原因。
同期評估的還有MDI類物質,其中5個物質因具有更嚴重的危害屬性,被列入了CEPA schedule 1有毒物質清單:
4,4’-MDI,CAS#101-68-8 2,2’-MDI,CAS#2536-05-2 2,4’-MDI,CAS#5873-54-1 mixed MDI,CAS#9016-87-9 pMDI,CAS#2644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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