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財政廳 | ||
文件號 | 蘇財規〔2024〕3號 | 制發日期 | 2024-10-24 |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工信局:
為規范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政策引導和杠桿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政策引導和杠桿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聚焦省16個先進制造業集群和50條重點產業鏈以及傳統優勢產業等,用于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產業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推進制造強省建設和積極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重點突出、權責明確、公平公開、績效優先的原則,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管。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施至2028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按照相關規定評估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設區市、縣(市)財政和工信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會同省工信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配合省工信廳制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按照省級涉企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加強與發改、科技等專項資金協調,每年印發《涉企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清單》,梳理《省級涉企專項資金已支持項目清單》;負責優化完善涉企資金管理系統,組織涉企資金項目查重,對省工信廳擬定的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意見,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并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工信廳主要職責:編制和執行專項資金預算;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遴選,進行涉企資金項目查重,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制定項目管理操作流程;組織項目實施、跟蹤服務和驗收,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設區市、縣(市)工信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推薦;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項目申報單位信用情況;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工信廳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根據管理權限或受省工信廳委托,組織項目驗收;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責任與義務: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門或省工信廳申報項目;負責項目實施并進行日常管理,對項目實施質量和安全負責,按要求定期報送監管信息;按照規定范圍和要求使用專項資金,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項目驗收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工信廳或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配合財政、工信、審計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專項資金清算等工作;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履行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重點產業技術創新、企業“智改數轉網聯”、產業轉型升級和服務體系建設等方向,并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重點部署任務進行調整。
(一)重點產業技術創新。重點支持企業創新載體建設、“1650”產業體系協同攻關、創新產品首購首用、產業人才引進培育等。
(二)企業“智改數轉網聯”。重點支持“智改數轉網聯”升級改造項目建設、人工智能賦能新型工業化、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和優秀服務商培育等。
(三)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支持煥新升級改造、綠色制造等。
(四)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先進制造業集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集群促進組織建設、臨床試驗機構創新藥械研發服務等。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任務和專項行動。
各級財政和工信主管部門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樓堂管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以及其他不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支出。同時,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貸款貼息、以獎代補、投入補助等支持方式,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采用免申直達的支持方式。
貸款貼息。對符合貸款貼息政策的項目,按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給予利息補貼。
以獎代補。對省工信廳下達任務的制造業和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領域重點項目,按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給予獎補。
投入補助。對經申報評審確定的重點項目,按照項目投入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由省工信廳按規定組織項目遴選,確定擬支持項目及支持金額。其中,采用申報制的,原則上應當簡化流程、壓縮時限;采用免申直達方式的,無需企業申報,由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兌現獎補資金。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根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確定因素、權重等,由省工信廳據此測算擬分配金額。
第十四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制定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的重點方向和重點任務,對申報項目的投入額、銀行貸款、支持條件等提出要求。
涉及跨部門協同攻關項目、免申直達方式實施的項目,還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補貼范圍、組織程序和實施要求。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一項目未獲得過省級(含)以上專項資金支持,有規定明確需省級支持的項目除外;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無未修復的嚴重失信行為;
(三)近三年未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禁止申報專項資金;
(四)其他具體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 省工信廳、設區市、縣(市)工信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嚴把申報審核關,杜絕各種形式的虛假包裝、數據造假等行為。
第十七條 省工信廳確定擬支持項目,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免申直達項目根據補助政策實施方案辦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省工信廳提交的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審核報批后,按預算管理程序會同省工信廳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一經下達,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計劃及時組織實施。如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項目承擔單位發現項目不再符合財政資金支持條件的,應主動退回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項目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加強資金核算和監管,并按規定做好全流程、全周期歸檔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和工信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完善政策、調整預算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和工信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組織開展績效監控。資金使用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監控并報送監控信息。
第二十二條 省工信廳負責項目績效管理,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組織和督促指導設區市、縣(市)工信主管部門、省級項目承擔單位做好年度績效自評和績效監控。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和工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落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報告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績效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處罰。設區市、縣(市)財政和工信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檢查、項目跟蹤管理和驗收等工作。資金使用單位落實內部財會監督主體責任,強化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省財政廳作出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省工信廳和設區市、縣(市)工信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相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工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項目實施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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