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臺灣地區“行政院環境部”發布《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草案。
為遵循國際趨勢,配合國際海事組織決議將船舶有害防污系統納入管制,臺灣地區增列 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并制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輸入、使用和貯存等)行為。
已經有該物質輸入、使用等運作行為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包括每月申報運作記錄,按照規定取得核可文件等,確保合規運作。
管制要求
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已禁止 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應用于船舶防污系統;鑒于該物質對水生生物具有極高的毒性以及較高的生物累積性,并且在環境中分解緩慢,歐盟及美國也禁止其作為殺生物劑或防污產品。 為加強管理,臺灣地區“行政院環境部”將其增列為關注化學物質,制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該物質都將受到管制,且管制的濃度為全濃度,即只要產品中含有該物質,都將被管制,與濃度無關。 管制豁免 該物質在學術及檢驗機構的運作情形相對單純,因此在學術及檢驗機構用于試驗、研究等目的不會受到管制。 申報運作記錄 需每月申報運作記錄,且每一筆運作行為都需要記錄。 新增注6規定 不得將其使用于防污漆、防污系統及殺生物劑的制造。 新增規定事項和期限一覽表 附表4新增已運作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者應該完成的相關事項以及期限,包括: 在2026年9月1日前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并配備安全資料表; 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 2026年9月1日起申報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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