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點此下載)。本次修訂主要集中在鑒別后危險廢物的歸類管理、精準識別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等三個方面。
《名錄》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和關鍵依據。《名錄》自1998年首次發布實施以來,歷經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訂,已經得到逐步完善。2021年修訂和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名錄》使用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社會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進行修訂,幅度較小,更具有時效性。
《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本次修訂主要對三部分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條第二款,完善了鑒別后危險廢物的歸類管理。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明確,上述廢物首先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對照本名錄中已有的廢物代碼進行歸類;確實無法按已有廢物代碼歸類的,才應當確定其所屬廢物類別,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二是附表部分,《名錄》共計列入470種危險廢物,相比2021年版《名錄》總共增加了3種。其中,根據危險廢物產生工藝和管理實踐,整合2種廢物代碼、拆分1種廢物代碼;新增4種普遍具有危險特性的錫冶煉廢物。此外,修改了個別危險廢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險特性表述,還新增了6條注釋。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新增的第1條注釋明確《名錄》所列物質均應首先屬于固體廢物。其余新增的5條注釋,對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涂料、染料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等廢物范圍作出限定。
三是附錄部分,根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結果和各地環境管理實踐,刪除了2條豁免規定,新增了1條豁免規定,修改部分危險廢物豁免條件表述。
“豁免條件”的說明新增加了“仍應符合固體廢物管理等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該負責人強調,主要是為了解決實際工作中個別地方和單位對豁免管理理解不準確的問題。這里實行的豁免,是僅對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特定條件下對其特定內容進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名錄》正文第三條對豁免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例如,對于含油金屬屑,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在滿足通過除油達到靜置無滴漏后打包或者壓塊用于金屬冶煉的條件下,利用過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則不屬于豁免范疇。
此外,由于一些農村地區的醫療機構因地處偏遠,醫療廢物種類相對單一、風險相對較小,但是做到按時集中收集處理困難很大。
《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要求,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的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地方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進行醫療廢物的處理處置,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名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還需要做好《名錄》有關修訂內容與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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