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將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辦法》明確,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辦法》還明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值得關注的是,相較于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本次《辦法》完善了稅收制度、擴大了地方權限、健全征管機制并且理順價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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