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省生態環境系統始終堅決查處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零容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合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對不法企業“利劍高懸”,保持強大震懾,現公開4起“兩打”典型案例及2起其他類型重點案例,指導各地做好相關案件辦理工作。
01 于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9日,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與公安機關聯合檢查發現,于某某在如東縣大豫鎮止馬洼村二十組某彩鋼車間內從事廢礦物油桶、廢化工桶等回收經營。經統計,車間內切割好的廢包裝桶皮有18垛共計22.14噸,已拆解的廢包裝桶蓋、桶底共計4.1噸,廢礦物油60公斤。車間地面有積油,車間內東側和南側均有油污滲出車間外,部分泥地土質發黑、沾染有油污。經檢測,車間廢桶內積液、切割鐵皮堆放處地面積油、車間外南側泥地等石油溶劑含量均超過3%。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中第四條“鑒別標準”及“附錄B 有毒物質名錄”,石油溶劑含量大于3%的固體廢物是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于某某上述行為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情形,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3月24日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相關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在掌握部分線索的情況下,及時聯系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將犯罪證據和事實及時固定理清。通過融合戰隊機制,形成強大工作合力,能夠更加精準有效的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有力維護區域生態環境安全。
02 鮑某某等人跨市傾倒廢液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9日,常州市鐘樓區鄒區鎮網格反映有人在轄區內偷倒廢水,常州市鐘樓生態環境局立即聯系公安機關共同趕赴現場。經現場勘察發現,丹陽市某門業有限公司員工鮑某某駕車將該企業廢清洗液轉移出廠,傾倒至鄒區鎮殷村村委胡莊村民小組一小路旁,事發地塊周邊已拆遷,屬于鐘樓區生態管控區。執法人員一方面對鮑某某進行詢問并聯系調取事發路段監控,一方面和公安干警趕赴涉事企業并聯系丹陽生態環境局請求配合。因響應及時,涉事企業廠區內尚存有一部分未處理的廢清洗液,公安干警調取并復制了車輛裝載廢液和出廠的監控視頻。經調查,鮑某某當天分兩次實施傾倒,第一次傾倒實施完畢,第二次傾倒實施過程中因周邊群眾阻止而停止,經檢測傾倒未遂的廢清洗液中銅濃度超出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中一級標準。
【查處情況】
常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已依法立案查處,并對涉案面包車實施扣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2024年3月15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目前,公安機關已對鮑某某等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堅持多部門聯動,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固定證據,依法從嚴從快,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水平。
03 某紡織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8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機關根據相關部門移交線索對重點排污單位泰興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開展檢查,該企業安裝污水在線監控裝置,主要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pH、流量等。經調閱自動監測站房監控視頻,該企業工作人員頻繁進入站房內,在采樣前操作自動采樣器停止采樣,使用自來水清洗采樣桶,拔掉自動采樣器進入分析儀的管路并用自來水沖洗,采用塑料瓶接水放在儀器下方柜內進行分析,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泰興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2024年1月16日,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泰興市公安局于1月17日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違法線索后,及時邀請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加快了案件的辦理進度,也提高了案件處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通過這種跨部門的協作,可以更有效地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形成強有力的震懾。
04 某電鍍廠偷排廢液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25日,無錫惠山環保水務有限公司(楊市廠、洛社廠)上報污水管網水質異常報告,顯示接管水pH值偏低,含有高濃度重金屬廢水,對生化系統造成極大沖擊。接到相關線索后,無錫市惠山生態環境局會同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調查,發現2022年12月24日晚,一輛槽罐車將不明廢液(含重金屬鉻)傾倒至惠山區洛社鎮福紅線、錫西大道輔道交叉口污水井中,重金屬廢液最終分別流入無錫惠山環保水務有限公司楊市廠、洛社廠,導致2家污水廠生化處理系統癱瘓,公安機關迅速部署,第一時間鎖定嫌疑人。接協查申請,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機關至江陰市某電鍍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查明2022年12月24日該廠相關負責人委托槽罐車司機將翻建時產生的電鍍廢液(含重金屬鉻)傾倒至惠山區污水井中。
【查處情況】
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無錫市生態環境部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案例啟示】
該案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聯動辦理。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公安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公安部門積極對接,接案后迅速部署,第一時間鎖定嫌疑人,固定現場證據。案件辦理中,部門間信息溝通順暢,案情銜接緊密,調查處理迅速,提升了生態環境大案要案的查處水平。
05 某橡膠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7日,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接到信訪投訴,反映蘇州市某橡膠有限公司在門衛室內私設開關,可在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前啟動用于處理硫化及混煉廢氣的處理設施,從而掩蓋廢氣處理設施長期擅自停運的違法事實。在利用無人機排查、安排執法人員著便裝暗訪等勘察手段熟悉現場情況后,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執法局于7月31日對該企業展開突擊檢查。執法人員兵分三路,分別對門衛室、生產車間和廢氣處理設施進行現場布控,第一時間固定關鍵證據,發現車間生產時廢氣處理設施未同時運行,廢氣直排外環境。為避免涉案當事人串供、翻供,執法人員將該企業總經理、技術經理、門衛夫婦、硫化工、機電工等6人分開并同時調查詢問,最終查明該企業為達到節省開支目的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發現執法人員上門檢查時,由門衛利用私設開關偷偷啟動廢氣處理設施。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蘇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企業處罰款27萬元,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0月26日,公安機關于對該企業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案件啟示】
近年來,在生態環境執法不斷深入開展的高壓態勢下,環境違法行為呈現出隱蔽化、專業化的趨勢,給執法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組織辦案經驗豐富的執法人員摸排調研,靈活運用無人機、快速檢測儀、記錄儀等先進技術裝備固定關鍵證據,為辦成鐵案打下堅實基礎。
06 某監測機構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案
【案情簡介】
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跨部門數據比對,評估監測機構實際業務能力,發現某監測機構存在較大違法嫌疑。2023年2月23日,執法人員對該監測機構突擊檢查,發現該監測機構對蘇州某紡織后整理有限公司廢水開展過環境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視頻監控、走訪調查等方式對該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進行核查比對,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間,該監測機構存在偽造采樣時間和頻次等信息的違法事實。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監測機構采用類似手段出具廢氣、廢水、噪聲等監測報告290份,涉案金額超過10萬元。
【查處情況】
該監測機構上述行為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蘇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已將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案件啟示】
近年來,少數監測機構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數據弄虛作假,擾亂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秩序。生態環境部門將持續加大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通過跨部門、跨平臺大數據融合比對,及時發現相關違法線索,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推動形成規范統一、競爭有序、誠實守信的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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