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化學物質審查及制造管理法(以下簡稱化審法)通關手續更新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通知于2024年6月30日起廢止。
本次更新的內容主要包含:
物質(試驗研究用途)的通關手續的合理化; 部分用語統一; 聲明模板更新。 根據化審法,如果新物質用于符合規定的試驗研究用途,可以豁免新物質申報,并通過填寫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清關。試驗研究用途
那么化審法又是如何定義試驗研究用途?有哪些具體要求?
瑞歐科技根據《化審法運用通則》,對可豁免申報的「試驗研究用途」和「試劑用途」的范圍解讀如下:
試驗研究用途: 無論公立或者私立,全量用于學校、研究所、檢察機構的試驗,研究、開發、檢查的新物質,以及工業上只用于檢討研究成果實用化的樣品不用于售賣的新物質。 試劑用途: 用于化學方法的物質檢測、定量、物質合成試驗或物理性質測定等使用的化學物質,試劑的判斷原則要看包裝和制造形態,但是工業用藥品和原料不屬于試劑范疇。
由此,不難看出化審法中試驗研究用途的范疇還是相對廣泛的,工業上的樣品只要不進行售賣,也可包含在豁免申報的范圍內。
此外,瑞歐科技近期也接到不少企業的清關求助,企業由于難以準確理解海關要求,導致延誤清關問題頻繁發生。
我們曾經整理過一份詳細的日本海關針對化審法下不同分類物質的清關要求材料供大家參考。
化學物質的分類 | 官報通知號碼 | 提交資料 |
現有物質 | 類別整理號碼* | - |
公示化學物質 | 通知號碼,類別整理號碼* | - |
監視化學物質 | 通知號碼,類別整理號碼* | - |
優先評價化學物質 | 通知號碼,類別整理號碼* | - |
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①用于特定用途的 | - | 許可書的復印件 |
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②用于試驗研究的 | - | 自我聲明書** |
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 | 化審法第2條規定的號碼 | |
新物質 ①申報后取得判定通知的新物質(即常規申報物質) | - | 判定通知的復印件 |
②用于科研用途和試劑的新物質 | - | 自我聲明書** |
③中間體等 | - | 確認通知書的復印件 |
④少量新規化學物質(即SVE申請物質) | - | 確認通知書的復印件及化審法相關進口新物質的累計數量確認書*** |
⑤特定聚合物 | - | 確認通知書的復印件 |
⑥低生產量申報的新物質(LVE申報物質) | - | 確認通知書的復印件及化審法相關進口新物質的累計數量確認書*** |
涉及海外制造商等相關新物質 | - | 通知書的復印件(若涉及到通知書受理者以外的進口商時還需要提交額外的聲明書****) |
表中,企業最容易被海關提出補充要求的是官報整理番號,即MITI號碼。
企業可以在官方推薦的NITE-CHRIP網站上用CAS號進行查詢。
然而,有時候企業通過CAS號碼無法直接查詢到相關信息。這種情況下,不一定意味著物質在化審法下屬于新物質,需要進行申報。
事實上,化審法名錄中物質的MITI號碼和CAS號碼不是一一對應的,存在著復雜的包含和被包含關系,查詢MITI號碼還需要通過主要官能團篩查、類別篩查等其他途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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