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魯西化工公告,收到聊城市應急管理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2024年4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魯西化工全資子公司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管控不力,違章操作,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條款規定,聊城市應急管理局分別給予魯西化工及雙氧水公司208萬元、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魯西化工4月21日晚披露的公告,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魯政字〔2024〕52號)。
2023年5月1日8時36分,雙氧水公司雙氧水裝置發生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445.31萬元。
經調查認定,建議按照相關規定,由聊城市應急局對魯西化工及雙氧水公司分別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議追究刑事責任5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人(均為雙氧水公司人員,非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建議企業層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18人。
魯西化工稱,本次事故涉及的雙氧水裝置正在積極做好恢復生產各項準備工作,公司將根據各級政府和職能監管部門要求,按程序依法依規辦理雙氧水部分生產裝置復工復產手續。目前園區內其他裝置生產運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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