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
文件號 |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2號 | 制發日期 | 2024-06-20 |
2024年5月6日,商務部收到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提交的申請,請求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在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了調查并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稅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3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在上述反傾銷措施中,(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6.2%。
二、調查程序
2024年5月6日,可隆ENP株式會社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公司由(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可隆ENP株式會社,可隆ENP株式會社請求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在對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可隆ENP株式會社同時提交了有關更名的股東大會決議;更名前后的營業執照及企業登記簿、公司章程、股東及董事名單、生產設備及流程、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關聯方情況、產能及產量情況以及相關公證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對此不持異議。
三、繼承稅率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公司的申請符合要求并附相應證據。公司關于共聚聚甲醛的生產設備、生產能力、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銷售渠道、經營管理等在更名前后均未發生實質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6.2%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以(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名稱向中國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30.4%反傾銷稅稅率。
四、本公告自2024年6月21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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