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浙江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若干舉措》,推動石化化工產業裝置設備升級,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依法依規,統籌安全、排放和能耗標準,結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按強制類和鼓勵類兩個類別,實施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產業準入和安全、能耗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裝置設備;有序退出一批安全風險高的老舊裝置設備;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風險較高、能效介于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之間、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裝置設備等“三個一批”措施,提升石化化工產業安全、環保和能效水平,有效推動石化化工產業升級。
(二)主要目標。2024年,淘汰9套化工裝置,退出6套老舊化工裝置,淘汰和改造提升517臺設備。到2027年,通過標準引領,分類施策,滾動推進裝置設備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完成強制類裝置設備淘汰任務,推動鼓勵類裝置設備應改盡改。
二、工作任務
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經營許可的企業和非許可化工、醫藥企業對照以下要求,落實淘汰、有序退出和改造提升任務。
(一)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標準的裝置設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要求完成淘汰:
1.裝置的工藝路線或主體設備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淘汰類的。
2.裝置的工藝路線或主體設備列入《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應急廳〔2020〕38號)、《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二批)》(應急廳〔2024〕86號)的。
3.未經過正規設計,且未開展安全設計診斷的[未經正規設計是指:裝置未經法定資質設計單位設計,企業自行設計安裝使用;或設計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超資質級別或超業務范圍開展項目設計;或以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代替初步(或基礎)設計、以初步(或基礎)設計代替施工圖(或詳細)設計等]。
4.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規定的風險基準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5.連續停運5年以上,存在重大隱患且無法整改的。
6.裝置核心反應器或主要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超過3年且無法對缺陷進行處理的。
7.對產品能效低于基準水平的設備和工序,推動企業制定年度改造和淘汰計劃,將能效改造提升到基準水平以上,不能按期改造的予以淘汰。
(二)有序退出一批安全風險高的裝置設備
截至2023年底,對于符合下列情況的,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轄區內企業(非中央企業)、有關中央企業按照總部要求,按照“一裝置一策”“一設備一策”,明確退出路徑、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完成時間等,于2029年底前有序退出:
1.2022—2023年,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老舊裝置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確定的老舊生產裝置,且投產運行30年(含)以上的。
2.投產運行25年(含)以上且未規定設計使用年限的壓力式液化烴球罐。
3.投產運行30年(含)以上的容積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壓可燃、劇毒液體儲罐。
屬于產業鏈供應安全保障、社會民生保障需求、國家戰略規劃要求、“卡脖子”技術等情況,不能按時退出的裝置和儲罐,應詳細說明現狀和原因,由企業聘請具有工程設計綜合或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全面深入的評估,安全風險受控的,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落實,并應持續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加大資金投入,優化監測監控手段,提升數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確保安全運行。
(三)改造提升一批在役裝置設備
1.2022—2023年,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老舊裝置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確定的老舊生產裝置中投產運行20年(含)至30年(不含)的,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企業(非中央企業)、有關中央企業按照總部要求,逐一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復核,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類安全改造。
2.對于已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未規定設計使用年限但使用超過20年的壓力式液化烴球罐,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關于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和安全評估(合于使用評價)的有關規定。罐區的安全管理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液化烴儲罐區安全管理規范》(AQ 3059-2023)。
3.對于投用運行不足30年(不含)的容積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壓可燃、劇毒液體儲罐,企業應加強年度檢查和定期檢驗,根據檢查檢驗結果進行隱患治理和改造提升。
4.按照《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發改產業〔2023〕723號)要求,對產品能效介于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之間的設備和工序,依據《煉油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30251)、《乙烯裝置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30250)、《甲醇、乙二醇和二甲醚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9436)、《燒堿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1257)、《純堿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29140)等標準,引導企業應改盡改、應提盡提,鼓勵更新改造后達到能效標桿水平。
5.依據排放標準,實施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改造提升。對不能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3/310005)等排放標準的,推動企業實施改造提升,將排放穩定達到標準。
其他裝置設備由企業根據評估情況,參照本方案實施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2024年6月)。省級層面完成工作部署,各地、各有關中央企業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細化措施,進一步明晰目標任務,進行廣泛宣傳,部署啟動相關工作;根據本方案確定的對象范圍,進一步摸清底數,分類建立健全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的裝置、設備臺賬,確保底數清、情況明。
(二)滾動推進(2024年7月至2027年9月)。各地、各有關中央企業組織針對每套裝置、設備,制定淘汰、退出、改造提升的具體措施,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加快推進實施。
(三)總結鞏固(2027年10月至11月)。各地、各有關中央企業總結經驗成果,形成總結報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層面成立工作組,負責統籌推進石化化工裝置設備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以石化化工裝置設備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為契機,有效推動產業升級;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加快制定實施方案,認真落實本方案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重點舉措。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國資委、省能源局強化政策支持力度,優化相關項目審批流程、進入化工園區和有關企業考核政策,激勵引導石化化工企業主動實施裝置設備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各地區要融合產業升級、安全環保、技術改造等多方面政策,優化政策供給,多渠道籌集資金。有關中央企業要積極履行央企責任,加強技術支撐和資金保障,支持做好裝置設備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確保各項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三)強化督導檢查。省級層面定期調度工作進展,加強實地督促。各地跟蹤督促轄區所有相關企業認真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對監控運行裝置和設備的檢查,強化情況通報,及時宣傳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企業,加強跟蹤指導服務,并按季度將工作情況報省應急管理廳。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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