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對外發布關于對有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航空航天結構件及發動機制造相關裝備及軟件、技術,燃氣渦輪發動機/燃氣輪機制造相關裝備及軟件、技術,航天服面窗相關裝備及軟件、技術,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根據公告,滿足以下特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相關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1.斷裂強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參考海關商品編號: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制成的軟質無緯布疊層(不經加壓)在面密度≤5.3kg/m2的情況下,防1.1g標準模擬破片(17格令模擬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錄B《彈道極限V50試驗方法》測試)(參考海關商品編號:5806409010)。
3.生產上述1、2所列物項的技術及其載體,包括設計圖紙、工藝規范、工藝參數、加工程序、仿真數據等。
公告指出,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制成的防彈頭盔、防彈衣、防彈插板、防彈板(防彈裝甲板、復合防彈板)等防護裝備,以及用于制作防護裝備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纖維無緯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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