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近年來,在化工(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事故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法律意識與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欠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等共性問題,人的因素是制約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最重要因素。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是一項科學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只有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風險意識,掌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基礎知識、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均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和考核作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明確要求“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安監總廳宣教〔2017〕15號),對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重點考核重點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有關企業人員進行考核。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崗位安全風險相對較大,對人員專業能力要求較高。近年來,由于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由未經培訓、未取得相關資質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2017年發生的河北滄州“5·13”氯氣中毒事故、山東臨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無證上崗,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引發事故的問題。
《安全生產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均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相應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如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規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除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等通用的作業類型外,還包括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作業(包含光氣及光氣化工藝、氯堿電解工藝、氯化工藝、硝化工藝、合成氨工藝、裂解[裂化]工藝、氟化工藝、加氫工藝、重氮化工藝、氧化工藝、過氧化工藝、胺基化工藝、磺化工藝、聚合工藝、烷基化工藝等15種危險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從事上述作業的人員,均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持證上崗的應納入重大事故隱患。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關單位依據法規標準設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作為緩沖距離,防止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在發生火災、爆炸、毒氣泄漏事故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既不是防火間距,也不是衛生防護距離,應在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個人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基礎上科學界定。
設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國際上風險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第13號公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明確了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同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標準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離有要求的,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也應滿足其要求。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業與周邊居民區安全距離嚴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傷,108名周邊居民被爆炸沖擊波震碎的玻璃劃傷。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要求,“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近年來,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采用自動化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減少了裝置區等高風險區域的操作人員數量,提高了生產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沒有按照要求實現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功能,或設置了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二氯苯生產裝置發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裝置所在的四車間和相鄰的六車間整體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低、現場作業人員較多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重要原因。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要求,“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和“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因事故后果嚴重,各儲罐均應設置緊急停車系統,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對與上游生產裝置直接相連的儲罐,如果設置緊急切斷可能導致生產裝置超壓等異常情況時,可以通過設置緊急切換的方式避免儲罐造成超液位、超壓等后果,實現緊急切斷功能。2010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22330.19萬元。此次事故升級的重要原因是發生泄漏的原油儲罐未設置緊急切斷系統,原油從儲罐中不斷流出無法緊急切斷,導致火災擴大。2010年1月7日,蘭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膠廠316#罐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內汽化彌漫,人員無法靠近關斷底閥,且事故儲罐未安裝緊急切斷系統,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當全壓力式儲罐發生泄漏時,向儲罐注水使液化烴液面升高,將泄漏點置于水面下,可減少或防止液化烴泄漏,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氣公司液化氣管理所液化氣儲罐發生泄漏著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3球罐排污閥上部法蘭密封失效,堵漏失敗后引發著火爆炸。《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6.3.16要求,“全壓力式儲罐應采取防止液化烴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注水設施”。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注水措施的設置應經過正規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設計應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強為原則,設置帶手動功能的遠程控制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設置注水設施的液化烴儲罐主要是常溫的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對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如乙烯)、部分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如氯甲烷)儲罐可以不設置注水措施。此外,設置的注水措施應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滿足緊急情況下的注水要求,充分發揮注水措施的作用。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充裝安全風險高,一旦泄漏容易引發爆炸燃燒、人員中毒等事故。萬向管道充裝系統旋轉靈活、密封可靠性高、靜電危害小、使用壽命長,安全性能遠高于金屬軟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充裝環節的安全風險。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均要求,在危險化學品充裝環節,推廣使用金屬萬向管道充裝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裝卸要求較高,規范第6.4.2條第六款以強制性條文要求“甲B、乙、丙A類液體的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第6.4.3條規定“1.液化烴(即甲A類易燃液體)嚴禁就地排放;2.低溫液化烴裝卸鶴位應單獨設置”。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鴻煤化公司發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廠區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鴻煤化公司化工廠區合成氨塔底部金屬軟管爆裂導致氨氣泄漏。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要求,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一些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從原來的地處偏遠郊區逐漸被新建的居民和商業區所包圍,一旦穿過公共區域的毒性氣體管道發生泄漏,會對周圍居民生命安全帶來極大威脅。同時,氯氣、光氣、硫化氫密度均比空氣大,腐蝕性強,均能腐蝕設備,易導致設備、管道腐蝕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發惡性事故。如2004年發生的重慶市天原化工總廠“4·16”氯氣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設備長期腐蝕穿孔,發生液氯儲槽爆炸,導致氯氣外泄,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又連續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15萬群眾緊急疏散。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地區架空電力線電壓等級一般為35KV以上,若穿越生產區,一旦發生倒桿、斷線或導線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響生產并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反之,生產廠區內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對架空電力線也有威脅。本條款涉及的國家標準是指《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和《建筑設施防火規范》(GB50016-2014)。其中,《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第4.1.6條要求,“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因此石油化工企業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設計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均嚴禁地區架空電力線穿越企業生產、儲存區域。其他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則應按照《建筑設施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10.2.1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或總容積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執行。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從源頭控制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滿足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在役化工裝置本質安全水平。一些地區部分早期建成的化工裝置,由于未經正規設計或者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導致規劃、布局、工藝、設備、自動化控制等不能滿足安全要求,安全風險未知或較大。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87號)要求,對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2013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明確要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原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規定的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等相關工程設計資質;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對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和相關設計經驗的設計單位負責設計,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也應按照相應的要求執行。如2012年,河北趙縣“2·28”重大爆炸事故企業克爾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正規設計,裝置布局、工藝技術及流程、設備管道、安全設施、自動化控制等均存在明顯缺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因此,本條款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是指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廳科技〔2015〕43號)、《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等相關文件被淘汰的工藝、設備,各地區也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如山西晉城“5·16”事故企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間接焦炭法生產二硫化碳,該工藝生產過程中易發生泄漏、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突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條款中規定的國家標準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6部分: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GB3836.16-2006)。其中,《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應按照上述法規標準要求設置檢測報警裝置,檢測報警裝置設置的內容包括檢測報警類別,裝置的數量和位置,檢測報警值的大小、信息遠傳、連續記錄和存儲要求,聲光報警要求,檢測報警裝置的完好性等;《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6部分: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GB3836.16-2006)對防爆區域的分類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防爆區域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和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如2008年8月26日,廣西廣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機廠乙炔氣泄漏并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傷,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區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物料泄漏沒有被及時發現。2017年6月5日,山東臨沂金譽石化公司一輛液化氣罐車在卸車作業過程中發生液化氣泄漏,引起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據分析,引發第一次爆炸可能的點火源是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生產值班室內在用的非防爆電器產生的電火花。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業落實控制室、機柜間等重要設施防火防爆的安全防護要求,在火災、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護控制室內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機柜間內重要自控系統、設備設施的安全。涉及的國家標準包括《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和《建筑設施防火規范》(GB50016-2014)。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控制室或機柜間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表4.2.12等標準規范條款提出的防火間距要求,且控制室、機柜間的建筑、結構滿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設計規范》(SH/T3006-2012)第4.4.1條等提出的抗爆強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2007年河北滄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東臨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滿足防火防爆要求的問題。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從硬件角度出發,通過對化工生產裝置設置雙重電源供電,以及對自動化控制系統設置不間斷電源,提高化工裝置重要負荷和控制系統的安全性。涉及的標準主要有《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和《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如2017年2月21日,內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對硝基苯胺車間發生反應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難,4人受傷。經調查,事故企業在應急電源不完備的情況下擅自復產,由于大雪天氣工業園區全面停電,企業應急電源無法使用,致使對硝基苯胺車間反應釜無法冷卻降溫,發生爆炸。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東日照市的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發生液化烴儲罐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罐頂安全閥前后手動閥關閉,瓦斯放空線總管在液化烴罐區界區處加盲板隔離,無法通過火炬系統對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無法正常使用,是導致本次事故后果擴大的主要原因。本條款是通過規范具有泄壓排放功能的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管理,保障企業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5.5部分“泄壓排放和火炬系統”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具有泄壓排放功能的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設計、安裝與設置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同屬于壓力容器的安全卸壓裝置,是保證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重要附件,其合理的設置、性能的好壞、完好性的保障直接關系到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儲存設備和人身的安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核心,發生事故后倒查企業管理原因,多與責任制不健全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關。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制定落實與崗位職責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風險分布、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推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關于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檢查兩點:一是企業所有崗位都應建立與之一一對應的安全生產責任,責任制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法定職責;二是應采取適當途徑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及考核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應常態化,并做到閉環管理,且納入日常考核。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各生產崗位應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一是制定操作規程管理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內容,明確操作規程編寫、審查、批準、分發、使用、控制、修改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二是編制的各生產崗位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應急操作、正常停車和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與安全要求;工藝參數的正常控制范圍,偏離正常工況的后果,防止和糾正偏離正常工況的方法及步驟;操作過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職業健康注意事項。三是制定工藝控制指標,如以工藝卡片的形式明確對工藝和設備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四是操作規程、工藝控制指標應科學合理,保證生產過程安全。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或制定的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不符合以上四項要求的任意一項,都應納入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管理。如河北趙縣“2·28”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事故企業工藝管理混亂,不經安全審查隨意變更生產原料、工藝設施,車間管理人員沒有專業知識和能力,違反操作規程,擅自將反應溫度大幅調高。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近年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環節事故占到全部事故的近50%。2016年4月22日,江蘇靖江德橋倉儲有限公司儲罐區2號交換站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532.14萬元。調查發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橋公司組織承包商在2號交換站管道進行動火作業,在未清理作業現場地溝內油品、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未對動火點下方的地溝采取覆蓋、鋪沙等措施進行隔離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地溝內的可燃物引發大火。
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設備檢修及相關作業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以及其他特殊作業的安全進行。涉及的國家標準是指《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新工藝安全風險未知,若沒有安全可靠性論證、逐級放大試驗、嚴密的試生產方案,風險很難辨識,管控措施很難到位,容易發生“想不到”的事故。本條款中“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7年1月發布《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要求,企業中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間歇和半間歇反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1.國內首次使用的新工藝、新配方投入工業化生產的以及國外首次引進的新工藝且未進行過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2.現有的工藝路線、工藝參數或裝置能力發生變更,且沒有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
3.因反應工藝問題,發生過事故的。
精細化工生產中反應失控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對于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業受經濟利益驅使,在不掌握反應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在已停產的車間開展醫藥中間體的中試研發,僅依據500ml規模小試結果就盲目將試驗規模放大至1萬倍以上,由于中間產物不穩定,發生分解引發爆燃事故。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禁配物質混放混存,安全風險大。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著力解決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存在的危險化學品混存堆放、超量超品種儲存等突出問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涉及的國家標準主要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2013)和《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2013)等。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是不同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混存堆放,造成事故后果極度擴大,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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