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票通過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將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1993年制定的《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與國家近年來出臺的環保法律法規不一致、與生態環境保護新形勢不相符,于2018年被廢止,目前我省生態環保領域缺少一部具有統領性的綜合性法規。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構建現代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條例》將為江蘇從污染防治攻堅向美麗江蘇建設提升、以美麗江蘇建設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分為總則、監督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環境污染防治、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八十四條。主要內容和特點有:
完善保護責任體系。規定政府、部門、鄉鎮(街道)、園區管理機構、群眾自治組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等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要求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和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加強生態環境治理數字化建設,深化數字技術應用。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質量標準、風險管控標準、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編制實施提出要求。規定區域限批、督察、約談、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環境信用評價、掛牌督辦等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落實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規定人大、檢察機關、公眾、媒體等方面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的內容,并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和原來的《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相比,《條例》最大的變化就是增加了“生態”兩個字,這兩個字的增加,并不是簡單的名稱變化,而是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邁入新時代的鮮明標志,是我省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現實需要,也是江蘇努力在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必然選擇。從黨中央決策部署看,從“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兩山理論”創立,到“堅持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關切,再到“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制度要求,“生態”都是重大命題。從人民群眾的需求需要看,人民群眾不僅需要藍天、碧水、凈土,還需要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各類生態系統、賞心悅目的自然生態、富民增收的生態產業,“生態”與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息息相關。從江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實踐看,在經濟保持穩步發展的同時,全省不斷強化高水平保護,著力打造綠色低碳發展高地,生態環境質量穩步好轉,“生態”愈發成為江蘇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因此,“生態”的內容在《條例》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專門設置了“生態保護修復”一章,要求建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機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推進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強化自然保護地、濕地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水土保持空間管控。推進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規定生態產品基礎信息普查制度、動態監測制度、價值評價機制,推進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應用,推動建立生態產品經營管理平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碳匯交易,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區分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分別規定賠償義務人的修復和賠償責任,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磋商的內容,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與檢察機關加強溝通協調。
強化污染防治措施。近年來,江蘇在保持經濟持續發展的同時,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在全國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中連續多年獲評優秀。同時,污染防治攻堅還存在諸如生態環境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全省污水收集處置、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生態監測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環境安全風險隱患較大等問題?!稐l例》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規定環境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重點攻堅、協同治理,明確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加強船舶污染物、建設工地揚塵等污染防治,明確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等使用要求。完善建筑物外墻使用反光材料以及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備管理措施。強化重點重金屬產生單位監管和農業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維管理。要求新建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園區,鼓勵相關已建工業項目進入園區。加強第三方機構管理,規定禁止環評、監測、運維、治理等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要通過增加檢查頻次等手段重點加強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不良記錄機構的監管。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公開信用評價結果,推動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并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實行“雙罰”,既罰機構,又罰個人,綜合運用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禁止從業等處罰手段, 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明確自動監測、人工監測適用情形和公開要求。加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投入,組織建設污水集中收集處理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處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環境風險防控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強化環境應急管理,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應急保障、應急準備、響應處置等能力建設,保障環境應急工作正常開展;新設排污單位及時整改消除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義務,對未整改消除隱患的,給予相應的罰款處罰,壓緊壓實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全力防控生態環境安全風險,維護公共安全。
推動綠色低碳發展。要求省、設區市政府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建立健全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推進機制,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以低碳為特征的產業體系、能源體系和交通運輸體系,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強綠色科技創新,推進有關重點領域以及相關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加強碳排放配額清繳監督管理,推進碳排放配額交易。采用差別化價格政策引導節約和合理使用資源能源,明確懲罰性電價政策適用情形。鼓勵建立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激勵機制。
充分彰顯江蘇特色。在監督管理方面,加強源頭管控,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規定省和設區的市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定期評估調整,并作為開發建設、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為經濟發展建設“劃邊界、定框子、明要求”,從源頭上防控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在生態保護修復方面,規定推進生態安全緩沖區建設,進一步降低污染負荷;建立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制度,明確在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自然生態空間和其他生態空間內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的禁止和限制行為,防止以修復之名行破壞之實。在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完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總量指標儲備管理制度,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不足部分,可以通過排污權交易或者從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庫中取得,服務保障重大優質項目落地;加強大江大湖污染防治,規定長江、淮河、太湖等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強化湖庫富營養化治理;建立完善環境健康風險識別、調查、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等制度體系,前瞻性加強新污染物治理;鼓勵支持設區的市、縣級政府通過多元化方式投資配建供市場主體共享使用的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以上這些制度,是江蘇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成功經驗的總結,將其上升固化為地方性法規,具有鮮明的江蘇辨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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