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稱,自2019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 年。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3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反傾銷稅 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案件回顧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韓國(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韓國(株)LG化學的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
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8月29日,應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什么叫期終復審
期終復審是期終復審,又稱日落復審、到期復審,是指在反傾銷措施實施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調查機關應利害關系方申請發起或調查機關主動發起的復審程序。期終復審調查審查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傾銷和損害是否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如果調查機關經調查得出的結論是肯定性的,則可做出繼續維持反傾銷措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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