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政策在過去10多年的時間里不斷更新,各大農藥公司相繼推出僅限出口農藥的海外銷售,本文為大家總結一些關于農藥登記中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注意事項。
(1)劇毒、高毒農藥或有“三致”風險產品,不同意辦理僅限出口登記。
(2)百草枯、甲磺隆等禁限用農藥,不再新增僅限出口登記。
(3)已有相同制劑、相似制劑登記的,不再批準。已批準的,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
(4)新農藥原藥可與制劑同時申請,也可單獨申請原藥登記,同時提供農藥標準品。
(5)新農藥取得境內登記或僅限出口登記前,已受理的新農藥僅限出口藥登記申請,繼續按照僅限出口新農藥產品批準登記。新農藥取得境內登記或僅限出口登記后,不再受理其他企業含該有效成分農藥的僅限出口登記;已受理的,不再批準僅限出口登記。
(6)僅限出口登記的產品含量可以不用滿足有效成分位數要求,但是申請的含量產品應與境外需要的含量一致。
(7)試驗報告和試驗單位資質要求與境內登記要求一致。
(8)對于制劑登記,原藥來源應當是取得境內使用登記的原藥,新農藥制劑除外。
(9)農藥生產許可證不在有效期內或不包含該產品生產范圍的,不批準登記延續。
(10)境外農藥登記或進口許可證明文件不在有效狀態或失效的,不批準登記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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