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實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農藥管理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十四·五”全國農藥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藥行為”。農藥監督抽查是農業農村部門履行農藥管理職責的有力措施。近年來,江蘇省根據農業農村部統一部署,結合省內農藥市場實際,持續推進農藥監督抽查常態化,初步形成覆蓋“抽”“檢”“處”三個環節的監管體系,監督抽查系統性、權威性得到較大提升,省內農藥生產經營行為進一步規范。本文總結歸納了江蘇省農藥監督抽查的經驗做法,并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01 江蘇省農藥監督抽查工作開展情況
江蘇是農藥大省,截至2023年10月底,江蘇省企業取得農藥登記證6,159張,登記有效成分約800個,持證農藥生產企業166家,經營單位2萬家。自2009年“農藥市場監管年”開始,江蘇省按照農業農村部和省級監督抽查安排,以“四定”工作法扎實抓好農藥監督抽查,為提升農藥質量水平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2017—2022年,江蘇省累計抽查農藥樣品3,205個,不合格樣品234個,總體質量合格率92.7%。
1.1 “定”任務
為擴大監督抽查覆蓋面,更加準確了解市場上農藥產品質量,江蘇省積極爭取財政經費支持,依托省級農業項目,每年安排40萬~6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農藥抽檢。同時,結合農業農村部每年分配的抽查數量,統籌做好抽查任務安排,制定印發《關于開展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明確抽查時間、抽查方式、抽查對象、抽樣要求、樣品確認和結果確認程序、樣品檢測和判定依據,以及抽查結果處理和上報等具體要求,確保農藥監督抽查工作有力有序穩步推進。
1.2 “定”對象
江蘇省農藥經營網點數量多且較為分散,為提升抽查效率,江蘇省結合農藥市場分布及抽查任務量,按照“隨機縣(市、區)、隨機鄉鎮街道、隨機抽查對象”的“三個隨機”原則,先在各設區市隨機確定1~2個縣(市、區)作為抽樣縣(市、區),再在抽樣縣(市、區)內隨機確定2~3個鄉鎮街道,最后從確定的鄉鎮街道的監督檢查對象庫中隨機確定農藥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對產品質量問題頻發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回頭看”抽查,當年已經被抽查的單位原則上不重復抽查,確保抽查對象的隨機性和科學性。
1.3 “定”方式
全面實施“管理部門負責抽、承檢機構負責檢”的“抽檢分離”模式,由管理部門實施抽樣,統籌做好抽樣組織、信息填錄、確認書寄送等工作,中標第三方檢測按要求做好樣品檢測,出具檢測報告。自2022年開始,江蘇省對抽查樣品開展“盲檢”,樣品標簽信息登記且核對完成后,遮擋覆蓋樣品標簽,對抽查樣品統一編號、統一編制電子檔案,檢驗人員只知道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有效成分含量以及質量標準,標稱生產企業、被抽樣單位等關鍵信息僅由管理部門掌握,確保檢測過程科學、公正、公平。
1.4 “定”責任
加強與中標檢驗檢測機構的溝通,督促其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開展樣品檢測,審慎對待每一個檢測結果,規范出具檢測報告,確保檢測質量。督促抽查縣(市、區)責任到人,堅持產品抽樣和執法檢查同步進行,對抽樣現場發現的非法產品直接立案查處,對質量綜合判定不合格的產品,迅速開展核查處理,倒查溯源,形成抽查閉環,堅決打擊違規生產經營假劣農藥行為。
02 存在問題思考
2.1 工作程序不夠完善
經過十幾年的摸索實踐,農藥監督抽查的形式基本固定,每年抽查方案僅做微調。但在實施過程中發現,抽樣數量如何確定、抽查樣品如何封存、復檢程序如何執行、網絡經營農藥如何抽取、封存樣品如何處理、不合格樣品如何核查處置等,都缺少相應的指導意見,各地執行標準不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2.2 抽查體系不夠順暢
江蘇省監督抽查工作由藥檢機構負責“抽”、執法部門負責“查”,需要兩者相互協調配合。但個別地方主動性不強,動作不快,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認定進度慢。此外,不合格農藥樣品標稱生產企業位于不同的省份,核查處理時需要省際間相互協作,但各省職能部門不同、處理程序不一,協查機制尚不健全。
2.3 時效性不夠強
農藥產品呈現季節性特點,每年6~9月為用藥高峰期,也是農藥生產銷售旺季,市場上農藥品種多,經營者備貨足,樣品抽取往往時間緊、任務重。農藥監督抽查涉及樣品抽取、樣品確認、樣品檢測、結果確認、結果公布、核查處理等六大環節,程序多、耗時長。從2022年開始,兩次確認環節均調整為“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較原來的15個工作日大大“提速”,但仍然會因為標簽中地址、電話等信息與實際不符,導致快遞被退回而使得確認結果反饋不及時。部分檢測機構任務重而人員配備不足,或因成本導向,待所有批次樣品收齊后方安排檢測,從送檢到出報告往往需要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大大影響了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及時性。
2.4 農藥生產經營者誠信意識不強
近幾年江蘇省抽檢樣品中,有個別標稱生產企業在樣品確認環節否認產品由其生產,但在了解到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后再承認是其產品,嚴重挑戰了農藥監督抽查的嚴肅性。另外,部分農藥經營單位進銷存臺賬記錄不規范,數量、價格等信息不全,部分生產企業留樣制度不完善,導致農業農村部門對不合格產品溯源難度增加,對假劣農藥的源頭打擊力度還不夠大。
2.5 檢驗檢測機構水平不齊
農藥樣品檢測項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違規添加的其他農藥成分尤其是禁限用農藥成分,以及與人畜、農產品質量安全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截至2022年底,我國在有效登記狀態的農藥有效成分達到751個(包括僅限出口的新農藥),受限于各檢驗檢測機構自身的硬件條件,能夠檢測的農藥成分種類也有限,尚不能滿足農藥抽檢需求。部分機構內部質控不規范,對一些產品的國、行檢測標準更新修訂掌握不及時,檢測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標簽明示的質量標準,而按照實驗室內部通用方法進行檢測,影響了檢測結果的準確度。此外,部分檢驗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對不同類別農藥樣品中常見的隱性成分不了解,或是根據分析儀器中保留時間和譜圖信息,不能快速、準確判斷樣品中可能含有的隱性成分,可能導致非法添加隱性成分未檢出或檢出不全。
2.6 農藥監督抽查信息化手段滯后
目前,農藥監督抽查以“線下”為主,特別是在樣品抽取環節,需要抽樣人員花費大量的時間填寫抽樣單,不僅容易錯填、漏填,還需要人工核對登記證、生產許可證、二維碼等信息,每個樣品抽取、制單、封樣平均需要20 min,嚴重影響樣品抽取效率。此外,樣品抽回后需將抽樣單及樣品標簽上的關鍵信息整理錄入電腦,抽樣單上的內容有時難以辨認,或是錄入過程中因無意或疏忽導致手動錄入信息出錯,極大影響了后續樣品的核查處理工作。
03 對策建議
3.1 完善監督抽查工作程序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結合歷年來農藥監督抽查工作成效,研究制定《農藥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辦法》,明確監督抽查流程,細化工作要求,特別對存在爭議、缺少依據的流程或手段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切實提升監督抽查的可操作性。積極探索新的監督抽查工作機制,適當加大農藥原藥、委托加工產品、互聯網農藥的抽查力度,增加線上確認方式,建立黑名單制度,探索建立農藥產品退出機制,不斷提高抽查的針對性和精準度,確保監督抽查取得實效。
3.2 強化檢測支撐能力建設
建立健全農藥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數據庫,及時更新已登記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等,確保產品標準隨時可查可用。擴展檢測技術指標范圍,除有效成分含量、非法添加隱性成分外,抽查檢測其他雜質成分等指標,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建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工作評價機制,對機構的資質、能力、條件和工作質量開展綜合評價,引導質檢機構加強檢測能力水平建設,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檢測人員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進一步強化農藥監管抽查技術支撐。
3.3 健全監督抽查聯動體制
建立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加強藥檢系統與執法系統、省際之間、省市縣之間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不合格產品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線索,相互聯動迅速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核查處理,緊盯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整改,切實做到“產品控制、源頭追溯、原因排查、案件查處、整改落實”五個到位,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公布抽檢結果,對不法分子形成強有力的震懾。
3.4 提升監督抽查信息化水平
依托數字化手段,研究開發農藥監督抽查信息系統,通過固化監督抽查的業務流程,對計劃制定、現場抽樣、通知書制作、樣品檢驗、復檢、核查處理等關鍵節點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對接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信息,實時調用有關許可,自動判定錄入信息正確性,最大化降低人為因素的影響,確保農藥監督抽查工作的規范性和便捷性,大幅提升抽檢效能。同時,建立抽樣數據檔案,實現對歷年來抽樣信息的數字化、智能化分析,為風險研判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3.5 加強宣傳培訓指導
定期開展抽查人員業務培訓,重點學習農藥監督抽查相關文件要求,熟練掌握抽查的方式方法,準確把握樣品抽取的代表性,在日常工作中持續關注重點農藥產品、重點生產經營企業,推動農藥監督抽查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有力促進農藥監督抽查工作質量的提升。加強第三方檢測機構監管,注重檢測方法的科學性,對檢測不合格的樣品要反復核、多次檢,出具的檢測報告信息應正確、完整,確保每一項檢測數據經得起推敲和復檢,并嚴格對檢測結果保密。通過召開會議培訓、發放宣傳手冊、“兩微一端”推送信息等多種方式,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提高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主體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
(作者:江蘇省農藥總站 張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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