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種植中由于單一農藥品種或作用機理相同/相似的品種連續使用,導致病蟲草抗藥性增加,農藥混配制劑的使用和登記越來越多。為了加強混配制劑的管理,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最近出臺了很多規定和評審原則,本文就混配制劑篩選需要關注事宜歸納如下:
農藥混配是為了更好的防治難以防治的病蟲草害,延緩抗性產生,提高藥效和降低使用成本。在選擇混配的農藥品種和防治對象時一定要明確混配的目的。
? 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
? 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三個。與已登記相近配比的產品相比,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不能小于1。
? 同一申請人不能申請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圍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劑。
? 殺蟲劑不能與殺菌劑混配。
? 除草劑不能與其他類別藥劑混配。
? 化學農藥不能與植物源農藥混配。
? 植物生長調節劑不能與殺蟲劑、殺菌劑混配成種子處理劑。
? 種子處理劑除外,其它藥劑不能僅為擴大防治譜的殺蟲劑混配或殺菌劑混配。
? 相同作用機理的藥劑不能混配。
? 精甲霜靈混劑不能用于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登記。
? 混配制劑對申請登記的靶標聯合作用為拮抗的、農林用殺蟲劑不增效的不能登記。
? 進行混配制劑室內配方篩選時產品配比要在室內配方篩選試驗設計驗證的各組配比中。
? 混配制劑室內配方篩選方法與藥劑特性應保持一致。
? 混配制劑較單劑對靶標生物的防效應有明顯增效作用。
? 除草劑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混配時,要考慮混劑對靶標作物的安全性。
? 混配制劑按照新混配制劑、新使用范圍、新使用方法進行登記時,由于某些品種對鳥類、蜜蜂、水生生態系統、土壤生物或地下水的風險不可接受,在選擇農藥品種進行混配時要考慮產品的環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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