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近日,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8部門聯合印發了《云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實施細則》由總則、建設標準、園區設立、園區認定、園區擴(調)區、園區管理、附則7章33條組成,附《云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試行)》,細化明確了云南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的詳細要求。
化工園區是化工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在促進安全統一監管、環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協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已成為化工產業發展的主要陣地。《細則》綜合考慮云南省化工企業小散弱和集中度不高、園區建設起步較晚、產業發展不充分等因素,在認定程序前后分別明確了設立、擴(調)區具體規定,既有利于當前項目建設,也有利于長遠發展。
《細則》對化工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園區管理機構要按照《細則》規定的標準進行規劃布局和建設,達到條件的申報設立或認定,并落實主體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對《細則》出臺前未通過復核的化工園區,按照《細則》要求進行整改。
對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采取以下2種方式進行處置。一是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設施和管理制度。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規關閉。二是依法依規予以關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州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妥善處置園區內既有化工企業,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為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根據國家《辦法》,《細則》對新設立化工園區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可設立化工園區。二是化工園區設立須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按程序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三是園區內化工項目投產前,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應按《辦法》和《細則》要求通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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