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
文件號 | 工信廳聯安全函〔2023〕394號 | 制發日期 | 2024-01-16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提升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效能,現決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優化部分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的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較低的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消費類商品(詳見附件),防擴散風險可控,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審批手續,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
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以便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監管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24年1月16日
(聯系人及電話:李茜 010—682053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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