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4-01-10 |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現將《江蘇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月10日
江蘇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實施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江蘇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江蘇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高質量推進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推進實施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提升全流程、全過程大氣污染治理水平,推動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
(二)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提升,協同增效。統籌推進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行業碳減排行動,優化調整產業、原料、用能、運輸結構,堅持源頭防控、過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結合,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堅持突出重點,分布推進。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為重點,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市場等條件,確定分階段改造任務。
堅持分類管理,綜合施策。根據水泥和焦化行業生產及排放特征,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物料產品運輸和監測監控分類提出指標限值和措施要求;綜合采取財政、價格、金融、環保等政策,多措并舉推動實施。
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嚴把工程質量,加強運行管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勵和約束,增強服務意識,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三)主要目標
全面推進我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到2025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潔生產改造;到2027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全省新建、擴建(含搬遷)水泥和焦化項目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指標要求
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以及運輸過程、監測監控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企業包括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和獨立粉磨站(含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生產環節包括礦山開采及輸送、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燒、烘干、協同處置等,以及物料產品儲存運輸。焦化企業包括獨立焦化企業和鋼焦聯合企業,生產環節包括備煤、煉焦、熄焦、焦處理、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以及物料產品儲存運輸。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見附件。
三、重點任務
(一)優化調整產業結構
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質量、能耗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政策,依法依規淘汰生產安全無保障、工藝設備落后、污染排放不達標的落后產能。嚴格執行水泥行業產能置換政策,堅決遏制違規新增產能。嚴格審批新建、改擴建項目,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超低排放水平和清潔生產先進水平,確保項目備案、安評、環評、排污許可、節能審查等手續齊全、完備,項目建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嚴格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推進實施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切實推進水泥和焦化行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列入省淘汰退出計劃的水泥和焦化企業或設施,可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但應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并按時完成關停退出。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焦聯合企業,要對標對表、查漏補缺,確保焦化工序達到本方案要求。
(二)有序實施超低排放
各地按照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的總體要求,把握好節奏和力度,高質量推進實施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要加強對企業服務和指導,幫助企業合理選擇改造技術路線,協調解決清潔運輸等重大事項。
企業應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除塵可采用高效電除塵、袋式除塵、電袋復合除塵等技術,脫硫可采用干法脫硫、復合脫硫等技術,脫硝可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SNCR—SCR聯合脫硝、活性焦等技術。強化源頭控制,水泥窯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焦爐可采用分段(多段)燃燒、爐內廢氣循環、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負壓裝煤等源頭控制措施。水泥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脫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濃度折算)。推動取消煙氣旁路,確因安全生產需要保留的,在非緊急情況下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將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并保存歷史記錄。
無組織排放控制應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治理措施,按照“應收盡收”原則合理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優化收集風量。鼓勵采用全封閉機械化料場、筒倉、圓庫等物料儲存方式。優化工藝流程,減少轉運環節,降低物料落差,縮短運輸距離。焦爐采取正壓密封、磚縫灌漿、陶瓷焊補等源頭控制措施減少爐墻串漏。半焦爐裝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氣外逸,鼓勵余熱利用。各類儲罐(槽、池)以及有機液體裝載點位收集的高濃度VOCs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燃燒處理;脫硫再生、硫銨結晶、硫磺(膏)生產、脫硫廢液提鹽、焦油渣干化、生產廢水處理、化學品深加工等設施或車間收集的低廢氣濃度VOCs廢氣采用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鼓勵作為助燃風引入燃燒裝置;鼓勵焦油渣通過離心干化等方式減量處理后直接進入配煤等其他環節。
加強清潔運輸改造,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新建或利用已有鐵路專用線、打通與主干線連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鐵路運力;對短距離和廠內運輸物料的,優先采用封閉式的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方式運輸。企業應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運輸管理,建設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建立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
(三)統籌推進減污降碳
鼓勵水泥和焦化企業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和清潔生產改造,積極探索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鼓勵企業優先采用清潔低碳運輸方式,打造綠色供應鏈。
推動水泥企業非碳酸鹽原料替代,在保障產品質量前提下,提高含鈣、鎂廢渣資源替代石灰石比重,全面降低水泥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礦渣、粉煤灰工業廢物摻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數。提高水泥產品質量和應用水平,促進水泥減量化使用。積極推進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獨立熱源烘干的企業,鼓勵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開展節能減污降碳技術改造,嚴格執行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熟料產能清零,力爭達到能效標桿水平。加快突破水泥懸浮沸騰煅燒、低溫余熱高效利用等節能低碳技術,推廣低阻旋風預熱器、高效燒成、高效篦冷機、高效節能粉磨等節能降碳技術裝備。
引導焦化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品延伸。鼓勵管式爐采用蒸汽加熱或電加熱替代煤氣加熱,推廣應用上升管余熱回收、循環氨水及初冷器余熱回收等減污降碳技術。發揮焦爐煤氣富氫特性,推進鋼焦聯合企業開展焦爐煤氣重整直接還原煉鐵工程。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推動高效蒸餾、熱泵等先進節能工藝技術應用,現有焦化企業需在規定時限內達到煤炭清潔利用能效基準水平以上,力爭達到標桿水平。采取焦爐煤氣高效綜合利用措施,加強煤氣管網生產調度管理,提高煤氣利用率。推廣焦爐煤氣脫硫廢液提鹽、制酸等高效資源化利用技術,解決廢棄物污染問題。
(四)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企業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環保專職人員。建立企業環保設施檢修與維護、環境監測、環保監督與考核、環保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要求,規范、準確、完整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反應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加強超低排放運行管理。水泥企業應確保水泥熟料生產與脫硝系統同步運行,做好脫硝劑采購記錄、消耗量日常檢查記錄和噴槍維護記錄;采取合理控制脫硝劑用量,優化反應溫度、反應區間和停留時間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檢查無組織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可通過智能化、數字化建設,實現無組織排放精準管控。焦化企業應強化熱工調節,保持生產穩定;建立定期巡檢工作機制,加強爐門清理與泄露修復管理,根據產塵點距離合理設置捕集裝置;加強生產組織管理和設備維護,降低推焦除塵風機、焦爐煙囪風機和煤氣鼓風機等事故檢修頻次,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規范開展設備與管線組件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提高動靜密封點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全廠一體化環境管控平臺數據動態分析和預警應用。
四、政策措施
(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應稅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國家和江蘇省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給予專項資金獎補。將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納入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按規定予以資金補助。鼓勵銀行機構給予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
(三)實行差異化環保管理。充分發揮標桿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對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和焦化企業,可以開展A級績效評級工作,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豁免名單、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優先支持企業評選綠色領軍企業和安排補助資金。對未按時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和焦化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嚴格按照要求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加大執法監管力度。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等組織實施本方案,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難題。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建立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臺賬。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各設區市制定本地水泥和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確定年度重點改造項目,細化目標任務,明確完成時間,于2024年6月底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強化企業責任。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力求做到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任務。企業要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實現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在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嚴格評估監測。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和相關技術文件開展評估監測。企業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將評估監測報告報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并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開展公示,接受全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做好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對超標排放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對偷排偷放、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建立動態監督管理臺賬,依托遠程監控、大數據分析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對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五)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宣傳推廣地方和企業的經驗做法,營造有利于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附件
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
水泥企業: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在基準含氧量10%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35、50、8mg/m3;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等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35、50mg/m3。礦山開采過程中破碎機,生料和煤粉制備過程中的破碎機、磨機,熟料、石膏、混合材料儲存運輸等,水泥粉磨、貯存、破碎、包裝、散裝、發運等生產環節,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
焦化企業:焦爐煙囪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8、30、100、50、8mg/m3;管式爐等燃用煤氣設施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20、100mg/m3;裝煤和干法熄焦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50mg/m3;推(出)焦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25mg/m3;冷鼓、苯貯槽、庫區焦油各類貯槽及裝載設施的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50mg/m3;酚氰廢水儲存、處理設施的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篩分、轉運,硫銨結晶干燥,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控制措施。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應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運行,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塵外逸。廠區整潔無積塵,無明顯異味。
物料儲存:煤炭、焦炭、針狀焦、瀝青、石墨、石灰石、頁巖、泥巖、煤矸石等塊狀或粘濕物料在滿足安全生產的條件下,采用密閉料倉或封閉料場(倉、庫、棚)等方式儲存,其中封閉料場內設置噴霧抑塵裝置。石灰、生料、干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水泥、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密閉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并安裝抑塵設施。焦化企業焦油、粗苯、甲醇、酚油、蒽油、炭黑油、輕油、洗油等有機液體,焦油渣、酸焦油、粗苯殘渣、洗油殘渣、瀝青渣等有機固廢及其他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并將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燃燒處理。水泥企業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貯存設施應采用封閉措施,確保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時處于負壓狀態;貯存設施內抽取的空氣應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或者經其他措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物料輸送:煤炭、焦炭、針狀焦、瀝青、石墨、石灰石、頁巖、泥巖、煤矸石等塊狀或粘濕物料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方式輸送;確需汽車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裝卸車時采取除塵或抑塵措施。石灰、生料、干粉煤灰、礦渣微粉、成品水泥、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罐車及其他方式密閉運輸。散裝原燃料卸車、上料、配料、輸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密閉或封閉作業。運輸皮帶、斗提、斜槽等應全封閉,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高效除塵器,庫頂應配備袋式除塵器。焦化企業焦油、粗苯、甲醇、酚油、蒽油、炭黑油、輕油、洗油等有機液體,焦油渣、酸焦油、粗苯殘渣、洗油殘渣、瀝青渣等有機固廢及其他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時應采取密閉措施。粗苯、甲醇、酚油、輕油等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時,應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液氨及氨水的卸載、輸送、制備、儲存應密閉,并采取氨氣泄露檢測和控制措施;應使用專用密閉罐車運輸,配套氨氣回收或吸收回用裝置。企業廠區和料場出口應配備高壓清洗裝置,對運輸車輛的車身、車輪、底盤進行沖洗。廠區及周邊道路應硬化,并采取清掃、定時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生產工藝過程:石灰石、熟料、煤、焦炭、混合材等物料廠內破碎時,應在破碎機進料口設置集氣罩,出料口采用密閉裝置,并配備除塵設施。水泥企業磨前喂料裝置、烘干機與集氣罩的連接處應密閉,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應安裝鎖風裝置;熟料冷卻機卸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水泥窯系統應保持微負壓,定期檢查。常規焦爐裝煤除塵采用導煙除塵技術或單炭化室壓力調節或地面站除塵技術,推焦采用地面站除塵技術,機側爐口應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裝置;熱回收焦爐的裝煤、推焦、機側爐門采用地面站除塵或車載除塵技術;半焦(蘭炭)炭化爐采用雙室雙閘給料器,爐頂裝煤場口采取封閉措施,安裝除塵、廢氣收集等設備,出焦應對運輸設施封閉和廢氣收集處理。焦化企業應采用干法熄焦工藝。焦爐爐門、裝煤孔蓋、上升管蓋、上升管根部、橋管與閥體承插等采取密封技術,焦爐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區域安裝煤氣點火放散裝置,放散煤氣應及時點燃并充分燃燒。焦化企業的生產廢水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或加蓋溝輸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儲存、調節、氣浮、隔油等廢水預處理設施以及厭氧池、預曝氣池應加蓋并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采用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鼓勵作為助燃風引入燃燒裝置。煤氣凈化和化學產品回收過程的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的規定。
三、清潔運輸要求
進出企業的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其余汽車運輸部分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達不到80%的部分,可以采用新能源汽車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車替代比例不低于60%)。廠內運輸采用新能源運輸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應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危化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可采用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燃氣車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
四、監測監控要求
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和焦化企業,應通過全面加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過程監控、視頻監控和空氣質量微站監測等方式自證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煤磨、水泥磨、獨立烘干熱源,焦化企業焦爐煙囪、裝煤、推(出)焦、管式爐等主要排口應安裝煙氣排放連續在線監測系統(CEMS),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應增加氨排放自動監測,焦爐煙囪(含熱備煙囪)應增加非甲烷總烴和氨排放自動監測。焦化企業在煤氣凈化、油庫、化學生產品深加工等區域安裝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等VOCs監測設備,其中煤氣凈化區域至少安裝一套FID。
水泥窯、窯尾煙氣處理系統安裝分布控制系統(DCS),同步記錄生產過程及污染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包括水泥窯喂料量、喂煤量(窯頭燃燒器、分解爐)、分解爐溫度、窯尾煙室溫度、預熱器出口溫度、CO濃度、協同處置大宗廢物入窯量、脫硫劑使用量、脫硫劑倉料(液)位、脫硝劑使用量、脫硝劑倉料(液)位、反應器出入口煙氣溫度和NOX濃度、除塵器風量、風機電流、排口煙氣量、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濃度等。焦化企業應在煉焦、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DCS,同步記錄裝煤時間、裝煤量、推(出)焦時間、裝煤和推(出)焦電流、干法熄焦提升機作業記錄、煤氣放散口壓力曲線、初冷器計劃溫度、煤氣風機電流、粗苯使用量、外供煤氣流量、加熱爐燃燒溫度、脫硝劑使用量、脫硫劑使用量、除塵器風量、風機電流、排口煙氣量、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濃度、VOCs廢氣燃燒設施廢氣流量和燃燒裝置處理溫度等關鍵參數。
在水泥企業的礦山開采、料場運輸車輛進出口、水泥熟料生產各工藝下料口、輸送通道、成品裝卸點及發運進出口,焦化企業的焦爐爐頂、焦爐機側和焦側(含半焦爐出焦側)、干熄焦裝入裝置、篩焦樓篩分、焦炭裝車區域、儲煤和儲焦裝置出入口等重點工序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在廠區主要產塵點密閉罩、收塵罩等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周邊設置總懸浮微粒(TSP)濃度監測儀。原料和燃料儲庫進出口,窯頭、窯尾、水泥粉磨、儲煤和儲焦裝置出入口、焦爐區域等易產塵區域和車間進出口,廠內物料運輸主干道路路口、長度過200米的物料運輸道路中部設置空氣質量監測微站。建立清潔運輸電子臺賬,在運輸車輛進出廠區門口安裝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實現車輛信息采集、信息校驗、進出廠管理、信息統計、照片采集、視頻監控、數據儲存和交換等功能。
建設全廠一體化環境管控平臺,記錄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監控情況、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清潔運輸情況等。CEMS系統、DCS系統、空氣質量監測微站數據、TSP濃度監測數據、清潔運輸電子臺賬等數據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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