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探索安全生產領域非現場執法模式,通過遠程監控、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手段助力精準執法,實現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實時掌握、動態分析、及時預警,有效提升執法效能、優化營商環境。
為進一步推廣非現場執法方式,鞏固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成效,強化警示震懾效應,現公布8起非現場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23日,南通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對江蘇寶諾鑄造有限公司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當日10時,執法人員通過調度指揮通信網絡通知企業負責人到屬地應急部門領取移動式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待企業負責人佩戴監控設備后,執法人員遙感啟動遠程指揮,充分利用設備“第一視角”畫面回傳功能,對企業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開展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使用冶金橋式起重機吊運澆注包,吊運澆注包的起重機吊鉤未定期開展探傷檢查;中頻爐二層平臺一處防護欄桿損壞,熱處理爐引風機葉輪防護外殼破裂脫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決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6339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3年8月2日,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蘇州工業園區智慧SIP安全360綜合管理平臺”線上巡查時,發現蘇州工業園區超屋設計服務部線上申報了施工委外作業。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對該企業施工現場高空巡查拍攝,發現疑似存在焊接作業和高處作業的跡象。在掌握了一定事實影像后,結合現場核查和詢問,發現該單位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同時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相關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委外作業,并立即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同時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175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3年8月2日至8月3日,根據綜研化學(蘇州)有限公司前期線下提交的“更換反應釜”作業報備材料,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使用“危化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其作業現場開展線上巡查,經在線監控及現場核查查實:該公司將反應釜更換項目發包給了江蘇宏順建筑安裝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宏順建筑”),宏順建筑員工陳某在反應釜更換項目現場進行了熱切割作業,作業時未穿著防護服,宏順建筑現場管理負責人胡某未有效檢查本施工作業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上述事故隱患。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宏順建筑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員工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對宏順建筑作出警告,并作出罰款13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對員工陳某和現場管理負責人胡某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作出罰款235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3年8月9日,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使用“SIP安全360綜合管理平臺”開展線上巡查,發現盈創新材料(蘇州)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信息顯示“不在庫”,通過查詢“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也顯示該單位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質。執法人員迅速對該單位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裝卸崗位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陳某國,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上崗作業,且高處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帶。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盈創新材料(蘇州)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35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給予該單位員工陳某國警告并作出罰款1675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3年 7月12日,蘇州太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查看“太倉市綜合指揮中心大數據智能分析平臺” 智能預警信息,發現轄區內太倉市邁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及氧與可燃氣體焊接、切割作業區域1處和電焊機4臺,但錄入的員工信息中沒有特種作業人員。通過現場核查、調取監控、調查詢問,發現該單位存在無證人員進行焊接特種作業、配電箱和電焊機未保護接地、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同時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無證人員特種作業,同時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2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該單位安全員、車間主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同時對該單位安全員陳某、車間主任譚某分別作出罰款115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3年8月15日14時18分,無錫江陰市應急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使用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平臺進行網上巡查時發現,江陰市南鋁鋁業科技有限公司吊裝鋁棒時,有作業人員在吊運區下方停留,存在物體打擊風險,涉嫌違章作業。
經調查,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李某科、安全管理員趙某、吊運工李某斌均承認8月15日14時18分左右,曾使用電動梁式起重機吊運鋁棒作業時,有其他人員在吊運區下方停留清理結晶器濾渣。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江陰市應急管理局對江陰市南鋁鋁業科技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作出罰款16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分別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李某科、安全管理員趙某、吊運工李某斌給予警告,并對上述三人分別作出罰款37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2023年5月10日,鹽城市阜寧縣應急管理局通過可視化預警平臺常態化巡查發現,鹽城中綠食品有限公司一員工在清洗腌漬池時,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平臺傳送報警信息。阜寧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到中綠食品有限公司現場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6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2023年6月26日,揚州儀征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系統,對企業重大隱患自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江蘇大呂樂器有限公司未在風險報告系統中申報較大以上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其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木制品加工車間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現場積塵嚴重,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使用非水性漆的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決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單位作出罰款3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負責人龐某作出罰款2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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