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發布2023年第49號公告,啟動對2021年GECEX第198號決議和GECEX第176號決議確定的反傾銷稅適用范圍的評估程序,涉案產品為原產于中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泰國的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葡萄牙語:pneus novos radiais para ?nibus ou caminh?o, aros 20", 22" e 22,5")。評估內容為是否將與稅號4011.20.90項下涉案產品特性相同的稅號8716.90.90、8708.70.10和8708.70.90項下的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組件納入征稅范圍。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5月16日,巴西對原產于中國的大客車和卡車用客貨車輪胎啟動反傾銷調查。2009年6月18日,巴西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巴西先后2次,分別于2014年6月17日和2020年5月4日對該案發起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并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第32號)第一次延長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反傾銷稅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第198號決議)第二次延長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反傾銷稅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該措施適用于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未指定輪輞的斜交輪胎和客貨車輪胎除外。
2013年6月10日,巴西對原產于韓國、日本、俄羅斯、泰國、南非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乘用車輪胎進行反傾銷調查。2014年11月24日,巴西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2019年11月22日,巴西對該案啟動第一次日落復審調查。2021年3月22日,巴西經濟部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于《聯邦政府公報》上發布2021年第176號決議,對該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復審終裁,決定繼續對韓國、日本、俄羅斯和泰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立即暫停對日本涉案產品征稅;同時不再延長對南非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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