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 | 制發日期 | 2023-11-06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印發實施以來,各地積極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健全完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制度,有效解決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問題,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鞏固提升試點工作成效,現決定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試點工作要求與《試點通知》一致,試點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持續推動試點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以下簡稱收集單位)數量和布局,避免能力過剩;分別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將行政區域內當年試點工作總結報送我部,并抄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對收集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將收集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加強監管,并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鼓勵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加強危險廢物信息化環境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
四、收集單位應重點為收集范圍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以及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單位,做到應收盡收。鼓勵收集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危險廢物標簽二維碼生成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收集單位除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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