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毒物中心通報(PCN)即將迎來第二個毒物中心合規日期,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僅工業用途」混合物的歐盟進口商和下游用戶(混合物配置商)在提交新的PCN通報時,必須符合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中規定的協調信息要求。
那么,“僅工業用途”一詞如何理解?在通報中它又有何特殊之處?相關輸歐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呢?不必擔憂,下面我們將逐一解答這些問題:
僅工業用途混合物是指僅在工業場所使用,消費者或專業用戶無法獲得其最終產品,同時也無法通過重新配制(混合物中的混合物(MiM))的稀釋形式獲得。 相關舉例如下: 僅工業用途混合物(作為最終產品)-汽車涂料,該產品僅在工業場所使用,且只有工業最終用戶才能獲得; 僅工業用途混合物(作為MiM)-用于制造汽車涂料的顏料。 在進行PCN通報時,針對不同用途的產品,其合規主體與合規對象是相同的,但合規要求和通報內容要求卻存在差異。什么是“僅工業用途”
“僅工業用途”的PCN通報
針對3種用途產品進行PCN通報的異同點整理如下表:
消費用途、專業用途 | 僅工業用途 | |
合規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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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對象 | 投放歐盟市場的具有理化危險或健康危害的混合物(豁免情況除外) | |
合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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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內容要求 | 完整的化學成分、毒理學信息、有關產品的信息以及U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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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毒物中心通報法規(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歐盟 CLP法規附件 VIII)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設定了提交期限,并分階段實施。其中針對消費和專業用途的危險混合物,通報提交已在2021年1月1日截止。
僅工業用途:自2024年1月1日起, 僅工業用途危險混合物的歐盟境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 需遵循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的規定,在ECHA建立的統一提交門戶進行通報。
如果僅工業用途危險混合物投放市場,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通過成員國提交系統完成了PCN,可享一年的過渡期至2025年1月1日。
由此可見,2025年1月1日也是所有產品進行歐盟毒物中心通報的最后截止期。這意味著在此日期之后,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危險混合物,不論最終用途如何,都必須按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的要求完成歐盟毒物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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