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
文件號 |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41號 | 制發日期 | 2023-10-26 |
2018年10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81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美國76.0%~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馬來西亞18.3%~20.3%,泰國37.6%,實施期限5年。
2023年7月28日,商務部收到嘉興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實華東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和中科(廣東)煉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乙醇胺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持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乙醇胺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繼續按照商務部2018年第81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英力士美國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邁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 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國公司 97.1%
沙特阿拉伯公司:
1.沙特基礎工業公司 10.1%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27.9%
馬來西亞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 18.3%
(PETRONAS CHEMICALS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該稅率僅適用于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國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產被調查產品,其他任何情況下均適用“其他馬來西亞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0.3%
泰國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 37.6%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81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產品名稱: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
英文名稱:Ethanolamines,簡稱EA
一乙醇胺,又稱:單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羥基乙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 alcoho (簡稱:MEA)
化學分子式:H2NCH2CH2OH
結構式:
二乙醇胺,又稱: 2,2'-二羥基二乙胺、2,2'-亞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稱:Diethanolamine,2,2'-Dihydroxydiethylamine,2,2'-Iminodiethanol(簡稱:DEA)
化學分子式:HN(CH2CH2OH)2
結構式:
三乙醇胺,又稱:三(2-羥乙基)胺、三羥基三乙胺
英文名稱:Triethanolamine,Tris(2-Hydroxyethyl)amine,Trihydroxytriethylamine(簡稱:TEA)
化學分子式:(HOC2H4)3N
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總稱,通常由環氧乙烷和液氨反應制得,是一種同時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學特征的醇胺類有機化合物。乙醇胺外觀通常為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在溶點以下為無色至淡黃色固體,略帶胺味,具有吸濕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農藥及醫藥中間體、日用化工品及個人衛生用品。乙醇胺也作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劑、熒光增白劑VBL、煉油(酸性)氣體處理劑、水泥助磨劑、切削液、減水劑、工業防凍液、石油添加劑、皮革軟化劑、潤滑油抗腐蝕劑、防積炭添加劑等,廣泛應用于工業清洗、氣體凈化、農藥及醫藥、日用化工、紡織印染、建筑建材、金屬加工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不包括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3年10月30日開始,應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三處
電話:0086-10-65198175、65197586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trb.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1.乙醇胺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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