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公告 2023年 第32號 | 制發日期 | 2023-10-16 |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決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多氯萘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的決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的決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28號)及《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環管〔1994〕140號)和國家稅則稅目、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現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凡進口或出口上述名錄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本公告及附件規定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并憑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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