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郵政局等7部門集中開展相關領域銷售危險化學品專項治理,加大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偵破了一批刑事案件。為有力震懾違法行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破獲周某仙等11人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5月25日,浦東分局破獲一起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累計抓獲涉案人員周某仙(女,51歲,浙江衢縣人)、陳某鋒(男,43歲,河南商城縣人)等11人,查獲工業甲醇等危險化學品20余噸。經查,周某仙、陳某鋒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手段從江蘇太倉等地采購大量工業甲醇,儲存在浦東區私建的2處倉庫內;招攬9名分銷人員通過社交平臺等方式向飯店兜售、運送工業甲醇,冒充“環保油”從中非法獲利。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陳某鋒等11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陳某鋒等11人先行拘留,取保7人,決定起訴4人。
二、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查處健坤化工有限公司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進行備案案
2023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利用安徽省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發現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入庫備案不及時(超過5天)的情況,且信息預警6次,該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河南省開封市杞縣應急管理局查處無證銷售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4月13日,開封市杞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有人在某社交平臺上視頻宣傳利用流動油罐車銷售柴油。經核查,位于杞縣某商砼站院內停放一輛儲存危險化學品(柴油)的油罐車,現場測量油罐內還有柴油300L。柳某在社交平臺上看到廠家的宣傳廣告,廠家聲稱銷售合法的加油車、手續齊全。于是柳某買了一輛,并利用社交平臺銷售柴油,購油者通過社交平臺下單、支付或現金支付。當事人柳某未經許可、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杞縣應急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行為,沒收柴油300L及違法所得9860元,并處以人民幣100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應急管理局查處蘇州市東吳玻璃儀器有限公司在電商平臺違法售賣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應急管理局收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舉報情況移送函》,反映轄區蘇州市東吳玻璃儀器有限公司涉嫌在電商平臺違法銷售危險化學品。經查,該公司在電商平臺注冊“東吳工業品”專營店,于2022年3月發布了商品氯化鋇(商品編號:10041757258151)的銷售信息。氯化鋇上架期間,無違法銷售記錄、無違法所得。氯化鋇為《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并且不在該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內。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107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湖南省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責任公司無證生產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2月7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違法線索交辦函,對相關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12月,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責任公司從湖南某有限公司購進濃度98%硝酸20000公斤。該公司在未取得工業級硝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情況下,生產濃度65%—68%(±2)的工業級硝酸5500公斤。上述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未對外銷售,無違法所得,總貨值金額14874元。當事人已停止生產該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2023年4月2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株洲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處以沒收違法生產的濃度為65%—68%(±2)工業級硝酸5500kg、罰款人民幣14874元的行政處罰。
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危險化學品的虛假廣告案
2023年5月16日,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當事人劉某開設的網店“鑫盛貴金屬”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起在電商平臺上發布“稀硫酸溶液6000毫升稀硫酸標準溶液 中小學化學實驗用 實驗室”的商品及相應廣告。經檢測,該商品硫酸根離子含量小于1%,與網店描述(60%稀硫酸)不一致。網頁頁面宣傳“60%稀硫酸”目的為便于獲取商品流量,實際商品為自制油污清潔劑。至2023年5月16日商品下架,該商品共銷售5492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浙江省杭州市郵政管理局查處杭州驛峰物流有限公司違法收寄危險化學品案
2023年4月23日,杭州市郵政管理局對杭州驛峰物流有限公司攬收電商平臺某網店寄遞的快件(內含禁寄物品,標識含硫酸成分)開展調查。經查,該公司在攬收過程中未執行安全查驗制度,導致禁寄物品寄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杭州市郵政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和快遞員均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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