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應急管理部從各地嚴肅查處的舉報案件中選取并公布6起安全生產舉報典型案例。
案例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2023年5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駐馬店市泌陽縣某金屬礦業公司發生塌方事故,造成4人死亡。按相關程序,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核查。經查,2023年5月4日,該礦業公司井下發生冒頂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公司未向相關單位、部門報告,存在瞞報行為。目前事故仍在調查中。
舉報人及時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瞞報事故行為,駐馬店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于2023年6月給予舉報人人民幣16萬元獎勵。
案例2: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2023年5月,浙江省嵊州市應急管理局接到12345政務熱線電話轉來舉報,反映嵊州市三界鎮某金屬制品公司電焊工無證操作,也沒進行過培訓,存在安全隱患。按相關程序,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經查,某電器廠與該公司在同一場所進行生產經營(負責人為同一人),該電器廠一名作業人員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電焊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相關人員停止作業,對該電器廠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嵊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嵊州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于2023年6月給予舉報人人民幣3000元獎勵。
案例3: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2023年4月,四川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網絡舉報,反映宜賓市南溪區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存在危險化學品違規儲存、液氨罐區緊急停車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等多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相關程序,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經查,該企業存在違規儲存氫氧化鈉、間苯二酚、氨水等危險化學品,未將液氨備用罐(日常倒罐使用)納入最大設計量計算,三級重大危險源罐區(液氨儲罐區)氣動閥無動力氣源等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該企業處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0.1萬元。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四川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于2023年7月給予舉報人人民幣1.5萬元獎勵。
案例4: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023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某石化企業存在10項安全隱患。按相關程序,吳忠市應急管理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經查,該企業存在員工佩戴的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未針對重大危險源對新員工進行培訓、加氫車間多處法蘭未做靜電跨接、可燃氣體探頭校驗過期故障等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吳忠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吳忠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吳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于2023年6月給予舉報人人民幣2.4萬元獎勵。
案例5: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規生產煙花爆竹
2023年2月,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醴陵市某煙花制造企業存在私自將亮珠生產線改成笛音生產線的違法行為。按相關程序,醴陵市應急管理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經查,該企業有3間限員2人的組裝裝藥工房實際現場分別有4人從事組織裝藥作業,有3間制藥柱工房實際現場工房內外分別設置一張工作臺從事制哨響工序作業,有1間造粒工房進行造粒篩選工序作業,有2間藥餅中轉工房分別存放9包、13包亮珠。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醴陵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于2023年6月給予舉報人人民幣1.2萬元獎勵。
案例6: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
2023年2月,重慶市渝中區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渝中區某卷簾門倉庫內存放有幾十噸甲醇燃料。按相關程序,渝中區應急管理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經查,某新能源企業在該場所存放危險化學品4噸(經鑒定為三類易燃液體),未按要求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渝中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渝中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重慶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于2023年6月給予舉報人人民幣7500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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