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刑法修改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等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強大震懾。
針對環境數據造假行為,司法解釋明確,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適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一方面,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明確可以根據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時作從寬處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做到當寬則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下一步,“兩高”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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