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多措并舉、持續發力,健全監管機制、實施智能查重、強化靶向監管、加大處罰力度、推動行刑銜接,查處了多起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依法嚴懲絕不姑息的決心。
為加強警示宣傳,2023年8月,生態環境部公布自動監控領域6個典型案例,并對辦理相關案件的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遼寧省朝陽市生態環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山西省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安徽省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河北省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天津市騰達基業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時發現,2023年3月份以來,天津市騰達基業地毯有限公司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COD)的自動監控數據一直在10mg/L左右浮動,不符合印染行業的廢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3月29日下午,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總排口COD自動監控數據上升至100mg/L左右,與平時的數據反差極大。執法人員通過全面排查該單位的自動監控設施,未發現設施有異常情況,在排除采樣環節稀釋樣品、分析環節修改參數等常見的造假可能后,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單位使用的藥劑進行逐一排查,發現部分藥劑未標明成分,十分可疑。經進一步調查,該單位操作人員最終承認,平時為防止COD自動監控數據超標,在總排口處添加了“COD去除劑”,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敢添加,導致自動監控數據反彈至真實水平。該操作人員隨后現場演示了添加藥劑的過程,在此期間COD自動監控數值由101mg/L降為9.3mg/L。經專業機構鑒定,該藥劑為濃度超過99%的氯酸鈉,生態環境部門將此案件信息通報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立即對“COD去除劑”銷售鏈上下游開展追查,已鎖定上游賣家2家。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啟示意義】
一是充分運用自動監控大數據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及時發掘問題線索并進行分析研判,最終通過現場突擊檢查鎖定證據,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優勢,進一步提升了精準發現問題能力,優化了執法效能。二是面對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執法人員強化研究學習,精準摸排線索,按程序做好調查取證,是案件查處的堅實基礎。三是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加強聯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為打擊此類作案方式隱蔽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強有力支撐。
二、遼寧朝陽市凌源遠達水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2日,朝陽市河流國考斷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質自動站突發超標報警,高錳酸鹽、氨氮等污染物指數呈陡升趨勢,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迅速成立調查組開展溯源工作。經分析研判,該國考斷面上游凌源遠達水務有限公司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呈現“特征性”降低走勢,具有重大自動監測數據造假嫌疑。
2月24日,調查組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檢查自動監測設備,發現從2月23日21:00左右起,氨氮自動監測濃度數據由達標急速變化至超標,疑似人為調整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態,且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后方采樣管線附近存在一處“圓形水漬”,疑似長時間放置“水瓶”所致。經調取門崗視頻監控,發現23日當晚有車輛進出廠區,與數據異常時段吻合。調查組立即啟動與公安部門聯合辦案機制,公安部門提前介入,經調閱被查扣車輛行車記錄儀,獲取如下通話記錄信息:“老許(總經理)打電話了,讓測實數,把瓶撤了……”經查實,該公司因擔心出水超標,采用調配合格的水樣裝入水瓶代替實際水樣進行檢測,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并通過超越管線將泥水混合物通過污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長達40分鐘,最終導致下游國考斷面水質超標報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3年3月3日,朝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6月26日,凌源市公安局提請凌源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許某等3人批準逮捕。
【啟示意義】
本案中,針對國考斷面站點數據異常超標報警情況,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迅速成立調查組開展溯源工作,通過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精準鎖定目標企業,進一步提升了非現場執法水平。案件調查中,迅速與公安機關啟動聯動機制,結合現場偵查線索,復盤推演,及時固定有效證據,鎖住“七寸”,最終使污水廠顯現原形,嚴厲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三、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緣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通過自動監控平臺巡查發現,湖北帝緣陶瓷有限公司脫硫塔煙氣在線監測流量波動幅度異常,小時煙氣流量在數分鐘內出現斷崖式下降后持續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員高度懷疑,立即安排無人機,以該公司脫硫塔排氣筒為圓心,對中心現場開展非現場監管單位巡飛,發現在脫硫塔東側10米位置確有一排氣筒。
宜昌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行動,成立執法專班,并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辦案,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奔赴現場。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原本在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下已經切斷的旁路管線重新封包恢復使用,并非法設置三通閘閥,在瓦線生產線干燥及燒成工段的窯爐排氣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處于開啟狀態,通往脫硫塔的盲板處于關閉狀態,旁路廢氣繞過自動監測設施直接排放至廠房頂部外環境。生態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公司瓦線窯爐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開展監測,根據現場手工監測結果和同一時間段該公司煙氣脫硫塔在線監測結果對比分析,設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經處理,繞過自動監控設施監控,排放濃度差異大,監測數據失真,涉嫌通過“旁路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篡改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判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篡改監測數據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通過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3月21日,當陽市公安局受理該案并對該公司瓦線生產線負責人張某某取保候審,7月24日,當陽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并將該案列入公安部督辦案件。
【啟示意義】
本案充分發揮自動監控“哨兵”和無人機“千里眼”作用,通過自動監控平臺巡查的線索,借助無人機非現場監管手段予以進一步核實,努力構建“智慧線上+精準線下”執法格局。執法人員采取“四不兩直”方式直插現場,第一時間進行現場采樣、固定證據、比對數據,判定該公司私設旁路,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屬于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情形。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線索后及時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辦案,有力破解基層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案難、入刑難、執法威懾力不足等痛點,形成聯合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威懾。
四、山西臨汾市堯都區涌溪新型建材廠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2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臨汾市堯都區涌溪新型建材廠二氧化硫數據近期一直處于較低值。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自動監測站房內污染源自動監控分析儀表上二氧化硫數據與工控機、數采儀數據不一致,相差約55mg/m3。執法人員隨即現場調取工控機煙氣自動監控運行系統,發現運行數據庫中二氧化硫函數公式出現“-55”的設定,導致二氧化硫測量值比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的數值小55mg/m3。經調查證實,該公司當日脫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數據升高,該公司環保負責人擔心出現超標數據,自行進入監測站房,修改了工控機上的二氧化硫函數公式,造成生態環境部門監控中心接收的數據無法反映企業真實排放情況,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2023年3月27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堯都縣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公司環保負責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堯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7.7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對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可疑線索,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點穴式”執法,快速固定證據,形成“線上+線下”組合拳,查實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本案充分運用行政處罰、移送公安等多種手段強化生態環境執法聯動,嚴厲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提升了生態環境執法威懾力。
五、安徽桐城市運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動監控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的運維監管服務單位開展非現場監管網上巡查時,發現桐城市運城制版有限公司2月17日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在0.01mg/L—48.8mg/L之間發生多次異常波動,立即將異常線索移交至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局。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迅速行動,結合視頻監控對線索進行分析研判,制定突擊檢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對桐城運城制版有限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人為將污水總排口安裝的氨氮水質自動監測設備修正值從1改為0.6,致使上傳到監控平臺的氨氮濃度數據是實際氨氮濃度數據的3/5。同時,該公司將車間排口的總鉻、六價鉻水質自動監測設備水樣管從采樣管路上拔出,插入到裝有經自來水稀釋后的車間排水的塑料水瓶內,導致自動監控設備未對車間實際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3月15日,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對桐城運城制版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將該案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啟示意義】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借助第三方輔助執法,及時發現并交辦問題線索,基層執法人員行動迅速,周密制定檢查方案,有效發揮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的“千里眼”作用,并以突擊檢查的方式,快速、精準鎖定違法犯罪證據,進一步提高了案件查辦效率和質量。
六、河北保定市溫恒熱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線上巡查發現,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鍋爐排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分鐘監測數據多次超標后驟降至較低數值。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分析排查,發現該企業2月份有多個時段污染物排放濃度分鐘監測數據超標,但小時排放濃度均未超標,隨即將此線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執法人員對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自2021年2月開始執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執法人員現場調取在線監測設備運維情況及參數記錄,發現該企業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間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量程的操作記錄,隨后聯合公安機關對該企業進行深入調查。經調查核實,該企業總工程師指派工作人員緊盯供暖鍋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廢氣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分鐘超標數據后第一時間修改分析儀量程上限,通過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方式,將小時自動監測數據控制在排放標準限值內,實現“達標排放”。
【查處情況】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判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篡改監測數據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唐縣公安局。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終結后,將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縣人民檢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保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追究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3萬余元。
【啟示意義】
一是聚焦企業排放標準更新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態,企業執行超低排放標準后,未及時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就容易出現超標異常數據,企業為掩蓋超標違法行為極易出現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情形。二是在日常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巡查時,要關注日均值、小時均值,更要關注分鐘值的變化趨勢,對于短期內反復出現瞬時數據超標的仔細甄別,從蛛絲馬跡深入解剖,緊盯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三是將違法犯罪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機銜接,增強“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意識,通過追究民事責任彌補行政、刑事懲戒手段的不足,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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