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
文件號 | 工信部政法〔2023〕93號 | 制發日期 | 2023-07-07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為保持工作連續性,尚未開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地區,可在本辦法印發后2年內從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征求有關行業協會意見,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九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2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省級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標準應依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
(二)接受復核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按要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2.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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