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公布了2022年度30個安全生產優秀執法案例,充分體現了把安全執法作為化解安全風險、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進一步發揮優秀案例的示范引領和警示指導作用,用典型案例推動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
其中,與化工相關的案例如下:
NO.6 吉林省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移送賈某等未經許可生產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庫房及儲藏間內存有用于生產危險化學品(巴豆酸)的催化劑55袋,巴豆酸半成品約7.95噸;二、廠房西側存有第4次母液(巴豆醛、巴豆酸和水混合溶液)約10噸,廠房內放置20套反應釜和1組電器開關柜,正在從事巴豆酸生產活動。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下,自2022年2月以來,違規生產巴豆酸約6噸,尚未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現場情況,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對生產所用催化劑、第4次母液、槽罐車、廠房、電器開關柜、電瓶儲藏間等物品、場地進行查封扣押。
【處理結果】
吉林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經安全風險評估,該公司廠區內的生產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賈某等3人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吉林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線索移交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立案偵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3名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事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違法生產危險化學品,公司生產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存在安全隱患,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的危險作業罪。吉林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后,積極與公安機關協調對接,并及時移送案件材料。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避免了“以罰代刑”,嚴厲打擊了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此案中,對“現實危險”的判定及危險化學品的鑒定,是案件辦理的關鍵和難點,一方面要充分運用詢問、查封扣押、錄音錄像等手段調查取證并固定證據,確保證據真實、完整、有效,另一方面還要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作用,借鑒以往司法判例及類似情形已導致事故發生的案例,準確判定案情、及時移送線索,嚴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NO.12 浙江省金華市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移送張某某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華市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塑膠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消防設施癱瘓、“三合一”等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經查,該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掛牌督辦,并予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份以來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又遭損壞處于癱瘓狀態。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擅自決定由維修人員將消防設施主機的主板拆除帶走維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維修未完成情況,張某某均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且在此期間企業仍持續進行生產作業,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和現實危害性,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4月11日,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2022年5月5日,該案移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2022年6月10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對火災事故發生前、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追究了當事人刑事責任,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產生了較強的震懾作用。警醒相關人員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進一步樹立樹牢危險源管控的理念,強化對高風險對象和高危險行為的有效管控,前置風險防控關口,在火災風險出現之前就斬斷“風險鏈”,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災事故風險。
NO.13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根據群眾舉報,浙江省衢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有一用于生產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儲罐,原丙二胺臥式儲罐用于儲存生產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環氧乙烷,原丙二胺裝置一反應釜處于攪拌狀態,存在生產痕跡。經查,該公司年產600噸碳酸丙烯酯生產項目于2020年12月24日進行項目備案,并完成安全評價,該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儲存,但該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設施設計。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暫時停止碳酸丙烯酯的相關生產活動,限期改正,并于當日下午對該公司現碳酸丙烯酯生產裝置(即原丙二胺生產裝置)及反應釜內原料、新建二氧化碳儲罐及罐內物料以及新改建環氧丙烷儲罐及罐內物料進行查封。
【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5日,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產停業整頓,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和2.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類違法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但是,目前很多?;菲髽I對安全設施管理工作沒有足夠重視,沒有認識到安全設施設計是企業生產安全的重要保障,甚至認為安全設施可有可無。本案通過“一案雙罰”給予涉事企業和相關責任人法律懲戒,不僅能夠督促涉事企業舉一反三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而且能夠警示引導同類型企業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制度,提前將事故隱患消除在新建工程項目施工之前,有利于推進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建設和科學發展。
NO.14 安徽省宣城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涂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涂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生產車間苯乙烯單元崗位未制定苯乙烯安全操作規程;二、苯乙烯倉庫可燃氣體檢測信號線穿管采用塑料管,不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11.2.1相關要求;三、企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未記錄采樣分析數據,動火作業未進行危害辨識,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4.1相關要求。上述行為中,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賴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某涂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賴某某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賴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事企業屬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按照規定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否則會產生中毒、火災、爆炸等危害后果,甚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應急管理部門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對引導督促企業規范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案緊盯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情況,不僅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了處罰,而且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一案雙罰”,進一步警示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強化企業安全管理,自覺落實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安全發展。
NO.16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淄博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石化分公司某煉油廠及其相關負責人、11家外包單位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抽調執法人員和安全專家,采用異地執法方式,對某石化分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67項問題。其中,該公司某煉油廠存在二硫磺車間P107B泵未規范設置保護接地等13項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存在未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劉某某和原安全總監孫某某存在未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檢查還發現該公司11家外包單位均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上崗作業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2022年5月31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兩名其他負責人限期改正,并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2萬元、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2年6月14日,經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指定管轄,淄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石化分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1.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11家外包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9.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危險化學品企業固有安全風險高,外包單位作為其安全生產“命運共同體”,安全管理基礎相對薄弱,作業現場“三違”現象時有發生,外包作業成為安全管理短板。本案涉事企業接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員工、外包作業人員傷亡,為牢固樹立“制度不落實就是重大隱患”理念,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進行了嚴格檢查,在對企業違法行為嚴格處罰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未依法履職行為以及外包單位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行為一并立案,既警醒企業主要負責人等關鍵少數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也有助于推動企業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外包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同時,本案推動探索了集團型企業安全監管新模式,執法人員將執法檢查問題清單通報該企業上級公司,引起了集團總部重視。集團總部隨即實施駐廠監督,督促該企業依法開展自查自糾,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隱患,著力解決集團型企業安全責任層層衰減問題。
NO.3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沙雅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5日至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阿克蘇地區應急管理局、沙雅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硝酸銨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企業風險隱患管理臺賬還有11項未經處理的隱患,其中有7項屬于需停工才能處理的隱患;二、企業6月份10項登記在案的檢維修作業,有4項未提供有效的檢維修作業票證,所有檢維修作業未提供檢維修方案,所有涉及管線設備打開作業未提供管線設備打開票證(企業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1.3明確要求);三、2022年6月19日執行的“一期合成氨2#空壓機2段氣缸出口法蘭更換”動火作業,按照動火等級應為一級動火,企業降級為二級,又由于6月19日為節假日升級為一級動火,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此問題為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中,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某及其他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沙雅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企業其他負責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辦理過程中貫徹執行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體現了監管執法部門把隱患當作事故對待的態度和決心,對維護當地安全生產形勢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針對該案涉事企業安全管理不嚴不實等問題,執法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實施了行政處罰,督促企業開展全員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改變企業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同時,沙雅縣應急管理局以此案查辦為契機,組織同類型企業針對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舉一反三”自查自糾,形成了處理一個震懾一片的良好局面,推動行業安全管理能力整體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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