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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化工網 行業資訊 安全環保 環保 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發布7件依法嚴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發布7件依法嚴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3-05-30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下稱“三部門”)發布7件依法嚴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三部門聯合發布的7件典型案例分別為浙江省臺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網絡平臺跨省處置鋁灰污染環境案、山東省青州市劉某剛等44人非法處置廢鐵桶污染環境案、北京市密云區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環境案、天津市武清區李某文等26人跨省處置廢鉛蓄電池污染環境案、上海市青浦區謝某華等3人非法處置廢料桶污染環境案、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處置“副產鹽”污染環境案、重慶市永川區鄔某漸等8人非法處置含油泥漿污染環境案。

針對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長期以來存在的范圍廣、發現難、治理慢等問題,從2020年開始,三部門聯合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重點懲治非法收集、利用、處置廢礦物油和跨行政區域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2021年,三部門將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納入打擊范圍,2022年又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納入專項行動。202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提起公訴6400余件15700余人。全國生態環境部門共查處涉危險廢物和自動監測數據環境違法案件1.8萬余件,罰款近17億元,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3071起。

案例一? 浙江省臺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網絡平臺跨省處置鋁灰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鋁灰? 網絡貨運平臺?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喜,系發布貨運消息,組織傾倒鋁灰的無資質廢物處置人員。

被告人金某飛,系非法轉運處置鋁灰的浙江省三門縣某地村民。

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系煉鋁加工廠負責人。

被告人李某強等2人,系堆放鋁灰船廠的負責人。

被告人李某等10人和4名被不起訴人,系鋁灰傾倒、填埋地的負責人員。

另有27名被不起訴人,分別系煉鋁加工廠加工人員、貨車駕駛員。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開辦四家廢鋁熔煉加工點,煉鋁過程中添加含氟催化劑,產生大量鋁灰。同年5月至10月間,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金某飛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以每噸170元的價格將3000多噸鋁灰委托其非法轉運處置。金某飛明知鋁灰會造成環境污染,在未做任何防滲措施的情況下,將鋁灰堆放至三門縣金某船廠、泰某船廠和濱海某城3處廢棄點。2020年12月,泰某船廠擬轉讓廠區,被告人李某強聯系金某飛處置未果,遂通過互聯網聯系到從事廢物處置生意的蔡某喜。李某強明知蔡某喜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將鋁灰以300元/噸的價格交由蔡某喜處置。蔡某喜與李某等地接人員聯系后,通過“運某某”貨運平臺發布貨運消息,后有58名貨車司機從該平臺接單,從泰某船廠拉走58車約1897噸鋁灰,除15車被公安機關及時查扣外,其余43車被非法傾倒、填埋于江蘇揚州、淮安、鎮江、宿遷,山東郯城以及浙江臺州椒江等地,造成土壤嚴重污染,造成包括清運、規范處置、修復費用等經濟損失3000余萬元。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臺州市生態環境局三門分局接到舉報,稱有數百噸鋁灰從三門縣運輸至江蘇境內傾倒。該局立即著手調查,對三門縣鋁灰堆放地的土壤和水進行檢測,發現無機氟化物嚴重超標,且船廠的鋁灰經鑒定屬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處置數量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三噸以上”,相關人員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該局遂啟動行刑銜接機制,于同年12月22日將案件移送三門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浙江省抽調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業務骨干組建聯合專案組,迅速安排偵查人員前往上游產廢地、中游堆放地和下游處置地開展取證工作,對涉案危廢進行溯源核實,并同步開展鋁灰清運處置。專案組積極與江蘇、山東各傾倒點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接,統籌協調取證。考慮到三門縣是涉案鋁灰的集中堆放地和轉運始發地,由三門縣管轄更有利于全鏈條打擊犯罪。辦案組經多方協調后,促成有關地方將案件統一移交由三門縣公安局辦理。偵查終結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門縣公安局先后以蔡某喜等49人涉嫌污染環境罪,向三門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時,至2021年3月底,傾倒填埋在江蘇、山東、浙江境內涉及6個地級市、10處傾倒填埋點和3處堆存點的鋁灰全部清運回三門縣安全處置,累計處置涉案鋁灰8226.09噸(含泥土和廢水)。

三門縣檢察院在立案初期便受邀參與案件商討,通過深入分析煉鋁加工廠產廢原理,提出“認定危廢為主,認定損失為輔”的辦案思路,建議全點位取樣進行司法鑒定,對鑒定不是危廢的點位進一步查明造成的經濟損失。審查起訴期間,三門縣檢察院積極監督相關部門開展行政磋商,起訴前促成挽回經濟損失1800余萬元。

2021年12月3日,三門縣檢察院對接收堆放、處置傾倒鋁灰以及源頭產廢等犯罪情節較重的涉案人員共18人提起公訴,其中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且積極參與環境修復治理的涉案人員,經司法行政機關評估調查后,依法建議適用緩刑;對貨車司機等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22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因其經手的鋁灰是否屬危險廢物存疑且造成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的9人作存疑不起訴處理。2022年4月至7月,三門縣人民法院分批對本案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個月,并處罰金32萬至1萬元不等,其中9人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依法適用緩刑。18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無一上訴。

【典型意義】

1.以貨運平臺數據為切入點,準確打擊違法犯罪。被告人蔡某喜通過網絡組織全國各地的地接人員實施危險廢物傾倒、填埋,又在“運某某”貨運平臺招募貨運司機進行運輸,致使污染范圍擴大至3省6地市。因涉案人員多、跨省市、范圍廣,溯源核實與查盡填埋點位難度較大,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問詢調查、偵查緝捕、審查起訴等職能作用,形成打擊整治合力。查辦過程中,充分運用調查提取的客觀性證據,快速鎖定各環節犯罪嫌疑人,準確打擊犯罪。同時,不遺漏污染點位,清運、治理同步跟進,最大程度減少環境污染。

2.推動產廢源頭與貨運平臺行業治理。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煉鋁廠未按規定配備環保設施、鋁灰交由無資質人員處理等問題,檢察機關向產廢地生態環境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建立、規范煉鋁行業危險廢物處置、監管體系。生態環境部門注重疏堵結合,在產廢地市域范圍內開展“舉一反三”鋁灰行業專項執法行動,很快建成了年處理4.5萬噸鋁灰能力的危廢集中處置中心,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檢察機關還針對“運某某”貨運平臺存在的監管缺失問題向平臺提出建議,幫助平臺建立、完善貨物上線審核和監督機制,有效杜絕非法貨物上線運輸。

案例二? 山東省青州市劉某剛等44人非法處置廢鐵桶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危廢鐵桶? 深挖線索? 規范危廢處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剛等6人,系收購、加工危廢鐵桶作坊主。

被告人孫某國等31人,系倒賣危廢鐵桶的“桶販子”。

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系“毛板”的收購者和銷售者。

被告人門某新等2人,系危廢鐵桶加工場地提供者。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劉某剛等6人在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且明知將盛裝化工原料、機油等危廢鐵桶加工成“毛板”會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從江蘇、山東等地的被告人孫某國等31人處收購盛裝機油、化工樹脂及溶劑、苯類物質的廢鐵桶,并在山東濰坊、淄博、東營三地交界處的隱蔽區域租用被告人門某新等2人的廢棄院落、閑置民房,雇傭工人對收購的危廢鐵桶進行劈割、軋平加工成鐵板,后出售給天津、山東濰坊等地的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進行二次水洗,最終銷往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鐵制品加工企業,非法處置危廢鐵桶共計800余噸。上述人員在加工過程中,利用化學洗滌劑沖刷或焚燒等方式對桶內殘留物進行處理,在沒有采取任何防滲、防護措施情況下,將桶內剩油、廢油和殘留危險物隨意傾倒,對周邊的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經鑒定,被污染土壤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十七種有毒有害成分。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青州分局在牽頭開展危險廢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中,發現轄區內一小作坊對廢鐵桶進行劈割、軋板作業,現場油污滿地。經勘查初步確定屬于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遂將該案移送至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濰坊市公安機關抽調200余名警力,采取協同作戰、多點出擊方式,明確和統一偵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鏈條,對證據進行全方位固定,并于2019年3月26日集中收網,將劉某剛等主犯及骨干成員全部抓獲歸案。

針對辦案中遇到的事實認定及取樣鑒定問題,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和市檢察院根據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聯合召開案情分析會并達成共識,認為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9其他廢物,即“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危險特性為“T”(具有毒性)的規定,與危廢鐵桶沒有進行物理隔離而被沾染的一般鐵桶亦應認定為危險廢物。2016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因此,本案中危廢鐵桶收購、販賣人員應當認定為共犯,考慮到上述人員對危險廢物的非法處置所起的重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作業場地的出租人所起作用較小,可以認定為從犯。對于難以取樣、難以認定危險廢物的現場,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技術勘查人員共同取樣,生態環境部門指派專家,及時出具相關危險廢物的認定證明。同時,青州市檢察院就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認定、抽樣取證、案件管轄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完善證據的意見,并建議對涉案的窩點、車輛、人員、企業深挖徹查。

為能及早發現并打擊此類違法犯罪,2019年1月,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青州分局會同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召開聯席會議,建立完善聯動執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針對涉案企業為降低經營成本,違法銷售危廢鐵桶的行為,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企業和生態環境部門發出由產廢企業改進危廢儲存方式、加強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管控和再利用等公安建議函。為促進加強監管,2020年6月,青州市檢察院向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開展專項檢查,確保危廢鐵桶得到正規無害化處理。同時,青州市公檢環三部門通過媒體宣傳、現場講解等形式,積極開展了環境污染防治宣傳活動。

青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陸續以劉某剛等人涉嫌污染環境罪向青州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剛等44人涉嫌污染環境罪先后提起公訴,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質、情節、悔罪態度,依法分別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量刑建議。青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先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某剛等44人均犯污染環境罪,并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宣判后,劉某剛等4人以部分事實認定有誤或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先后分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注重以點帶面,堅持深挖擴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往往涉及生產、出售、購買、運輸、加工等多個環節,要堅持“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徹底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此案的成功辦理源于危險廢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中發現的一條“洗桶軋板”的線索,通過順線深挖,將危廢桶流出企業、“劈桶”作業、運輸司機、“清洗毛板”犯罪四級黑色鏈條串聯,成功鎖定違法產廢企業,使一個桶牽出了一串案,最終摧毀了這一“立足”濰坊周邊、“覆蓋”山東省內、“輻射”全國7省的特大非法處置廢包裝桶犯罪網絡,一舉斬斷黑色利益鏈條,揭開了危廢包裝桶處置的“潛規則”,切實做到打深打透。

2.注重溯源治理,搭建環保“防火墻”。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書、公安建議函等方式,推動相關部門開展規范整治;同時,聯合生態環境部門督促相關企業規范化處置危險廢物,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環境污染防治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危害性的認識,依靠人民群眾共同防治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三? 北京市密云區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非法采金? 洗洞? 廢舊礦洞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江,系洗洞行為發起人、組織人、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平,系洗洞行為受益人,輔助夏某江組織洗洞行為。

被告人李某路,系洗洞行為出資人、受益人。

被告人陳某富,系實施洗洞行為負責人、受益人。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區打工期間,得知有一處廢棄黃金礦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開采金礦已廢棄多年。為牟利,夏某江聯系熟悉采礦行業的被告人王某商議,由夏某江負責聯系熟悉當地情況的被告人金某平,為在該廢礦洞內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由王某聯系出資人和現場實施負責人,共同利用該礦洞非法開采金礦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路出資購買采礦所需設備以及物品,找到被告人陳某富作為現場負責人組織工人實施采金行為。2020年7月至8月間,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陳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資數額、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見后,組織工人借助礦洞內地勢特點修建多個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為有機氰化物的黃金選礦劑、氫氧化鈉等物質的溶液,噴淋到礦洞巖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稱“洗洞”)。整個過程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和廢水、廢渣收集處置程序,致使洗洞廢水直接排入山體裂隙和礦洞底部土壤中。經檢測,該洗礦廢水中含總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業行為,嚴重污染山體裂隙和礦洞底部土壤。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后,在廢礦洞內查獲3名非法開采金礦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據現場情況分析,存在污染環境和破壞礦產資源雙重危害,密云區生態環境局啟動行刑銜接協同工作機制,與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密云分局分別就職權范圍內污染環境與非法采礦的違法事項展開調查,密云區人民檢察院就調查方向、證據固定等全過程開展指導和支持,密云公安分局積極提供相關協助,迅速開展偵查取證工作。

針對非法采礦行為,經調查,現場扣押的活性炭系開采金礦所得半成品物質,其中含金(Au)金屬約115.45克,該礦產品價值低于刑事立案標準。針對污染環境行為,區生態環境局進行現場取樣并委托檢測機構對廢液進行檢測。經檢測,廢液中含總氰化物且濃度范圍分布在51.6-218mg/L,超過北京市水污染綜合排放標準總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但因現場扣押的黃金選礦劑外包裝上注明其主要成分為有機氰化物,且標注“有機環保”字樣,嫌疑人辯解洗洞過程無毒。礦洞廢渣能否認定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廢液是否屬于有毒物質,成為構罪焦點。基于此,區檢察院通過深入分析洗金作業原理結合刑事證明要求,提出檢測鑒定的基本內容以及所需鑒定能力;區生態環境局委托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為本案的專業鑒定機構。經取樣檢測,該廢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類別為Ⅰ,屬于有毒物質。雖然行為人使用的是有機氰化物選礦劑,較之無機氰化物選礦劑毒性降低、穩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學反應原理基本一致,該廢液沖洗過后形成的廢渣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HW33項的危險廢物。由此區生態環境局認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并移送公安機關,區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偵查。

偵查過程中,密云區公安分局圍繞黃金選礦劑、氫氧化鈉等物質來源、現場作業方式、盜采礦產流向、涉案人員身份及責任,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同時,區檢察院同步開展證據審查,就案件證據鏈條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確方向。因夏某江等人洗洞作業簡陋,任由含有急性毒性的液體噴淋到礦洞巖壁和底部碎石并滲漏至裂隙和土壤,沖洗過的有毒廢渣散布于山洞中難以區分和稱重,為此,經多次現場勘查后確定以通過滲坑、裂隙等逃避監管方式處置有毒物質入罪,將洗洞行為導致大量有毒廢渣在礦洞內堆積對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潛在影響作為量刑情節。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后,于2022年3月24日以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環境罪,向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密云區檢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建議對曾犯同種犯罪且起到組織作用的夏某江從重處罰。同時,就審查中發現的其他3名共犯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該3名共犯后期陸續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網。

2022年8月至12月間,密云區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陳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分別并處罰金2萬元至1萬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均已生效。

案件辦結后,密云區檢察院針對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礦產資源管理漏洞,向屬地政府和相關單位分別制發加大對廢舊礦洞監督管理工作的檢察建議,建議從源頭避免類似犯罪的發生。廢舊礦洞現均已封洞。

【典型意義】

1.發揮協作優勢,合力破解難題。我國刑法以及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中有毒物質認定有嚴格限制,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洗洞”類污染環境案定罪的難點和關鍵。隨著科學技術進步,該類犯罪行為所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更披上了“有機”“環保”的外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認定難度。辦案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執法機關通力合作,明確廢渣屬于危險廢物,并在廢渣數量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以通過滲坑、裂隙等逃避監管方式處置有毒物質入罪,為同類案件找到了一條可資借鑒的辦理路徑。

2.注重系統治理,構筑保護屏障。辦案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礦產資源執法機關積極做好系統治理“后半篇文章”,以個案辦理為依托,深挖行為人需循礦線作業、距離水源近、人工搬運物品便利等作案特點,在區域范圍內開展排查,并通過檢察建議、專項報告等多種方式推動區域內更高層面的打擊“洗洞”盜采金礦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及時出臺和實施,有效消除同種風險隱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護屏障,真正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 天津市武清區李某文等26人跨省處置廢鉛蓄電池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廢鉛蓄電池? 舉報獎勵? 跨省協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劉某順、周某瑞,系廢鉛蓄電池回收點經營者。

被告人趙某等16人,系倒賣廢鉛蓄電池給回收點的商販。

被告人李某光等7人,系廢鉛蓄電池回收點工人。

被告人孟某國等4人,系收購回收點的廢鉛蓄電池并用于非法煉鉛的人員。(分別被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司法機關處理)

2018年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李某文、劉某順、周某瑞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冒用已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名義,先后在天津市武清區東馬圈鎮等地有關廠房、院落或小樹林內,雇傭被告人李某光等人收購、拆解廢鉛蓄電池,并將拆解蓄電池收集的酸液通過滲坑、下水道等方式排入無防滲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統。

被告人趙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文等人非法拆解、處置廢鉛蓄電池,仍分別將非法收購的150余噸至10余噸不等的廢鉛蓄電池倒賣給李某文等人,并參與酸液排放傾倒。經認定,上述廢鉛蓄電池及拆解蓄電池過程中產生的鉛、酸均屬于危險廢物。經檢測,上述地點多處土壤的鉛含量、酸數值明顯高于正常土壤,已被嚴重污染。

被告人李某文、劉某順、周某瑞等人將經處理后的3600余噸廢鉛蓄電池,分別出售給森某公司,以及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等地的被告人孟某國等人。被告人孟某國等人將收購的廢鉛蓄電池用于非法煉鉛,嚴重污染環境。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7月,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有獎舉報平臺接群眾舉報,反映武清區一閑置院落周邊長期有刺激性氣味,影響生產生活。接報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成立專案組,迅速開展核查工作,鎖定位于武清區的3處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黑窩點”和李某文等3名涉案人員,并圍繞涉案人員進一步開展深度研判,逐步摸清該團伙上下游人員基本情況,以及作案規律,為集中收網打擊奠定了基礎。2020年7月,市、區兩級公安機關抽調120余名警力,成立3個抓捕組,會同30余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和檢測檢驗人員,對涉案地點進行聯合突擊檢查,現場抓獲李某文、李某光等回收點經營者、工人,以及倒賣廢鉛蓄電池商販,查獲廢鉛蓄電池170余噸。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重獎20萬元。武清區生態環境局將李某文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武清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武清區檢察院就深挖廢鉛蓄電池來源、徹查窩點經營狀況、及時收集固定客觀證據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議。通過深挖細查犯罪線索,武清公安分局發現多人多次向多個回收點倒賣廢鉛蓄電池的線索,又陸續抓獲趙某等27名倒賣廢鉛蓄電池給回收點的商販及1名已離職的回收點工人,追加認定非法收集、拆解、處置廢鉛蓄電池3600余噸。武清區檢察院與武清公安分局,就先后抓獲的28名上游倒賣人員是否均構成共犯等問題進行研究。其中,趙某等16名上游倒賣人員明知李某文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多次向其低價出售廢鉛蓄電池,并參與回收點內的打孔排酸行為,應認定為污染環境罪的共犯,由武清公安分局移送審查起訴;另12人僅向李某文等人倒賣少量廢鉛蓄電池,且未參與排放酸液,系一般違法人員,不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共犯,不宜按犯罪處理,由武清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武清區生態環境局根據各案發地點土壤和水體采樣檢測結果,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2020年10月20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武清區檢察院發現回收點的廢鉛蓄電池還流向在外省區非法煉鉛的孟某國等人(孟某國等人因長期從事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在外省市已被查處)。為深挖細查廢鉛蓄電池流向,徹底摧毀倒賣廢鉛蓄電池網絡,檢察機關會同專案組乘勝追擊、協同作戰,與外省區合力打擊跨省污染環境的利益鏈條。一是擴線鎖定涉及河北、內蒙古等外省區的上下游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線上異地辦案協作機制,與外省區快速互通共享證據材料,防止上下游犯罪行為人惡意串通、隱匿證據。二是在內蒙古自治區屬地相關部門大力支持下,武清區檢察院、武清公安分局共同派員赴該區林西縣、突泉縣等地開展補充偵查、訊問取證工作,及時搜集固定相關證據,全面客觀還原案件事實。三是通過線上視頻隨時與外省區相關部門連線,互通案件進展情況,充分研商各環節參與人的犯罪情節、地位作用,確保案件定罪量刑準確均衡。

2021年3月23日,武清區檢察院對李某文等26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武清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12月16日分別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文等26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至3000元不等,判決均已生效。經另案處理,孟某國等4人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至8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1.多部門跨省協作提升打擊合力。本案偵辦中,公安機關以“人”為主,負責抓捕審訊;生態環境部門以“物”為主,負責對廢鉛蓄電池和被污染的土壤進行先期保管及取樣監測,第一時間出具環境鑒定報告,形成行刑無縫銜接、涉案物品保管移交暢通、案件快偵快破的辦案機制。檢察機關及時派員參與上下游犯罪取證工作,針對不同涉案人員在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及時提出是犯罪還是一般違法等意見和建議,并對提取固定證據進行針對性指導。本案依托跨省市聯合聯動、辦案協作、突發事件應對等工作機制,深挖擴線全鏈條打擊天津、內蒙古、河北三地窩點6個,摧毀處置廢鉛蓄電池利益鏈條3個。

2.舉報獎勵構建共治格局。舉報獎勵制度在鼓勵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拓寬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渠道,優化生態保護執法方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2020年4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要求各地拓寬網絡、微博微信等舉報渠道,明確獎勵范圍,加大獎勵力度,規范獎勵程序,完善對舉報人的保護。天津市通過有獎舉報平臺解決了多起群眾反映突出的危險廢物、大氣污染等環境違法犯罪問題,推動形成全民支持、參與的生態環保新格局。本案中,天津市對舉報人予以重獎,極大激發了廣大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的熱情,2021年下半年該市環境問題信訪舉報數量同比增長39.3%,2022年該市舉報獎勵案件數量是2021年的8倍。

案例五? 上海市青浦區謝某華等3人非法處置廢料桶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大氣污染? 快速檢測? 追加認定危廢數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華,系盛某科(上海)油墨公司EHS(環境、健康、安全)經理、危廢廢料桶提供方。

被告人李某松,系負責聯系提供方和處置方的中介人員。

被告人李某國,系無證廢品收購站負責人、危廢廢料桶實際處置方。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謝某華利用負責油墨公司危險廢物處置事宜的職務便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松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將公司危廢廢料大桶3386只、小桶4565只私下交由李某松非法處置并收取好處費人民幣31萬余元。李某松從謝某華處接收上述廢料桶后,稱重賣給被告人李某國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國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賃上海市青浦區某路10號經營廢品收購。其間,李某國將在非法處置廢料桶過程中產生的含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滲坑直排至所在區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對李某國的廢品收購站執法檢查過程中,現場查獲其未處理廢料桶3.44噸。經檢測,案發當日查獲的油墨公司廢料桶均為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49-900-041-49),現場水坑為無防滲漏措施的滲坑,滲坑內總鎳、總鋅等指標均超過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規定的限值,臭氣濃度超過上海市《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2016)中規定的限值。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8月31日,根據群眾舉報,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對青浦區某路10號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并通過場所內堆放廢桶上的標簽,溯源至謝某華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和青浦公安分局聯合行動,第一時間在青浦區某路10號分別就土壤、水、大氣多個點位進行采樣,并于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集中管轄該市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于刑事立案當日即關注該案,并與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多次召開案件研討會,就涉案廢料桶是否系危險廢物、本案是否系單位犯罪、犯罪既未遂認定、主從犯認定等問題進行研究溝通,達成共識。

針對被處置危險廢物易揮發特性,通過對環境空氣進行及時監測,固定污染后果證據。一方面,案發時快速檢測,由生態環境部門現場執法人員用手持式廢氣快速檢測儀對涉案場所區域空氣進行快速檢測,通過各點位的高濃度廢氣數值變化情況,證實廢氣呈現自廢料桶堆存區域向外擴散后直排外環境的軌跡。另一方面,立案后準確檢測,商請專業監測部門青浦區環境監測站采樣人員對涉案場所邊界上空氣、上風向區域空氣進行布點采樣,用準確數據鎖定廢氣超標排放行為,同時排除上風向存在廢氣污染源的可能性,從而有效證明犯罪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結果。

針對以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進行取證。一方面,調取油墨公司相關證據材料,倒推既往處置的危廢數量,證實謝某華還曾通過李某松委托多人處置危險廢物。另一方面,固定行為人處置危險廢物模式違背市場交易規律,交由他人處置不僅未支付費用反而獲利的證據。最終,追加認定謝某華既往處置廢料桶50余噸,獲利31萬余元的事實。

通過調查取證,排除單位犯罪。通過詢問油墨公司主管人員、保安人員,并調取監控,確認油墨公司管理層對此雖疏于管理但均不知情,非法處置廢料桶是謝某華為牟取私利實施的個人行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以謝某華、李某松、李某國涉嫌污染環境罪將該案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督促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前磋商。2021年2月5日,謝某華、李某松、李某國與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承擔涉案地塊的環境修復費用,分別預繳人民幣15萬元、8.5萬元和8.5萬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上述3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年4月28日,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3名被告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萬至8000元不等,禁止被告人李某國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油墨公司對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存在風險隱患及薄弱環節等問題,向油墨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規范危險廢物的處置流程、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登記臺賬、加強員工警示教育,油墨公司回復已按照檢察建議所列事項進行整改。2022年2月、8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收到回復后兩次對油墨公司進行回訪,聯合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通過現場授課、培訓指導等多種形式送法到企業,普法到一線,促進危險廢物生產及處置單位建章立制、依法經營。同年,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聯合涉案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生態環境局共同開展專項整治。一方面,針對轄區內危廢重點管理單位開展“危廢規范化治理”“危廢治理百日行動”“固體廢物專項治理”“廢棄危化品整治”等專項執法行動,杜絕新增違法生產項目和環境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針對全區范圍內廢品回收場所開展地毯式排摸,全覆蓋執法檢查近30戶,依法懲治無證回收場所,從源頭上實現有效治理。

【典型意義】

1.針對危廢易揮發特性,通過即時檢測固定大氣污染證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類污染環境案件,犯罪行為是否對外環境造成實質性污染是案件構罪的核心要件。對于尚未處置的危險廢物,可從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等方面實質判斷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本案在危險廢物尚未處置的情形下,針對被處置危險廢物的易揮發特性,通過對環境空氣進行檢測的方式,破解污染環境后果的取證難題。將尚未處置的危廢數量認定為未遂,確保罪責刑相當。同時,本案通過“案發時快速檢測+立案后準確檢測”的模式,有效解決生態環境部門取證手段有限、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前難以取證的問題,提升了依法懲處污染環境犯罪質效。

2.順藤摸瓜,追加認定既往處置危廢數量。司法實踐中對于涉危廢類案件,一般僅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量,認定既往數量存在較大難度。本案在實際處置人未全部到案的情況下,一方面通過危廢臺賬、被告人獲利金額等書證計算危險廢物的既往處置噸數,另一方面結合被告人交由他人處置不僅未支付費用反而獲利、最終處置方均是無危廢處置資質的收購廢品人員等事實,推定既往危險廢物的處置方式必然產生污染環境的后果,從而對既往非法處置危廢的數量準確認定。

案例六?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處置“副產鹽”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副產鹽”? 特征污染物溯源? 先鑒定后收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產鹽”的非法收集、處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產鹽”的非法處置者。

被告人鐘某華,系“副產鹽”的非法運輸、處置者。

“副產鹽”系生產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體廢鹽,由于生成條件多樣、成分復雜,導致毒害性質復雜,一般需要經過屬性鑒別后,根據鑒別結果按產品、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分別進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謊稱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廠廠長并偽造了該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產鹽”用于礦物冶煉為由,多次冒用該公司名義在全國范圍內收集、處置醫藥化工企業“副產鹽”,以獲取相關企業給予的每噸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補貼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某租賃倉庫內的“副產鹽”產生刺鼻氣味,招致周邊廠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過互聯網聯系到被告人肖某生。雙方達成處置協議,由戴某兵、鐘某華負責運輸“副產鹽”至肖某生指定場所,并按照每噸50元左右的價格支付肖某生“補貼款”。肖某生隨后使用化名以“臨時堆放原材料”名義在南昌市青山湖區、新建區分別租賃場地用于堆放“副產鹽”。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間,戴某兵委托鐘某華組織車隊先后將1200余噸、211噸不同企業生產的“副產鹽”拆包混合后運送到肖某生租賃的青山湖區場地和新建區場地。肖某生對上述“副產鹽”未做任何防護措施便徑直露天堆放,后更換手機號碼“失聯”,導致堆放在兩地的“副產鹽”分別流散300余噸、70余噸,造成周邊土壤、水體被污染。經檢測,上述“副產鹽”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險廢物超標,危險廢物代碼為HW02/HW04/HW11。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生態環境局發現,肖某生租用該區樂化鎮一空廠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體廢物,經快速檢測,初步判定為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新建區生態環境局對堆放物進行應急處置后,將肖某生涉嫌污染環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偵查,并主動聽取新建區檢察院意見。雙方聯合新建區生態環境局圍繞案件性質、取證方向多次開展會商研判,確定以查清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流轉為偵查方向。

經初步偵查,案涉“副產鹽”來源于戴某兵。進一步研判發現,本案“副產鹽”來源于兩個省份10余家產廢企業,并流向多個省份。鑒于案情重大、疑難、復雜,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對該案掛牌督辦,并派員至新建區協調、指導關鍵證據調取。

針對本案堆放的“副產鹽”系多家企業固體廢鹽“混合物”情況,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區檢察院、新建區生態環境局聯合對涉及的10余家產廢企業進行突擊走訪調查,全面調取企業環評報告、驗收批復文件、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協議等證據,初步圈定涉案“副產鹽”來源于其中7家產廢企業。在充分會商并征求專家意見后,委托鑒定機構對7家主要產廢企業產出的廢水、固體廢物采樣與涉案“副產鹽”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進行比對,鑒定出與2家企業具有高度關聯性。鑒于2家企業對生產中的“副產鹽”沒有依法依規進行管理處置,造成實際污染的后果,由生態環境部門與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針對肖某生等人辯稱主觀上不明知系危險廢物,客觀上系“臨時堆放并將銷往水泥廠”,并非“排放、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辯解,辦案機關在固定完善肖某生等人長期隨意堆放、無保護措施放任“副產鹽”流失、以假姓名租賃場地并更換聯系方式等客觀行為證據的同時,聯系走訪省內多家水泥廠,對水泥生產中不需要、不收購涉案“副產鹽”事實進行確認,進一步夯實了案件的證據基礎。

針對本案鑒定費用高昂的問題,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區檢察院、新建區生態環境局與區人民法院、區財政局等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推動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接收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生態損害賠償及修復資金,并支付環境資源案件辦理產生的司法鑒定、應急處置、生態修復等費用。將檢察公益訴訟“先鑒定、后付費”機制運用至刑事案件辦理中,委托江西核工業局監測研究中心先行對全部涉案“副產鹽”開展檢測。經檢測,該批固體廢物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認定為危險廢物。鑒定結束后,新建區及青山湖區生態環境部門立即開展無害化處理工作。

針對相關“副產鹽”流向多省份問題,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東等地公安機關核查涉案線索,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副產鹽”污染環境犯罪。各地及時將協查結果反饋新建公安分局,進一步固定完善證據。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環境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鐘某華、肖某生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戴某兵、鐘某華經檢察機關多次釋法說理,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41萬元、10萬元。2021年6月21日,新建區檢察院對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8日,新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1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鐘某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一審判決后,戴某兵提出上訴。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準確打擊“副產鹽”黑產業鏈。化工行業尤其是石化、制藥、精細化工等行業,每年產生大量廢氯化鈉鹽、廢硫酸鈉鹽等“副產鹽”,個別產廢企業為降低處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結、放任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個人對危險廢物類“副產鹽”進行非法處置,造成生態環境污染。此類案件的偵辦難度普遍較大,本案圍繞危險廢物的性質、來源、流轉、處置等問題,對案件串并深挖,實現對非法提供、收集、處置危險廢物行為的黑產業鏈準確打擊。

2. 積極探索“先鑒定后付費”機制。司法實踐中,環境污染案件鑒定費用高昂往往是制約司法辦案的難點問題。本案中,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共同推動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作為“資金池”統一接收、保管各類環資案件賠償及修復資金,統一支付生態修復、司法鑒定等費用,為環境資源案件辦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探索運用“先鑒定后付費”機制辦理重大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為推進案件高效辦理提供了參考借鑒。

案例七? 重慶市永川區鄔某漸等8人非法處置含油泥漿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頁巖氣鉆井? 含油泥漿? 跨省協作機制? 行業風險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鄔某漸,系某矸磚廠實際經營者。

被告人彭某鴻,系鄔某漸所雇貨車司機。

被告人常某、陳某、李某,系第三方環境治理承包商項目負責人。

被告人楊某、周某志,系頁巖氣開采項目安全環保管理人員。

西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在川渝兩地從事頁巖氣開采。2020年3月起,公司位于四川省武勝縣的項目試氣過程中,多次拆裝機器導致管線內的液壓油泄漏至鉆井平臺下方井中。該項目安全環保管理人員楊某安排工人將含有廢液壓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廢泥漿的地罐中,由此混合形成含油泥漿,又安排下屬周某志聯系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重慶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陳某運走處置。陳某通過重慶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常某層層轉包,最終找到重慶永川區某矸磚廠經營者鄔某漸,欲將含油泥漿作為矸磚原材料進行非法處置。同年8月,鄔某漸指使彭某鴻駕駛貨車將34.55噸含油泥漿運抵永川區,因發生泄漏,該二人遂將整車含油泥漿傾倒在公路邊山溝里。

2020年7月,公司位于重慶市永川區的項目開展替漿作業期間,用油基泥漿替換水基泥漿產生含油泥漿混合物。該項目安全環保管理人員袁某私自聯系成都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李某,將18.38噸含油泥漿當作一般水基泥漿處理。李某轉手交由鄔某漸處置,鄔某漸安排他人將上述含油泥漿運至某矸磚廠并傾倒在料場旁的土坑內。

經鑒定,本案中被傾倒的52.93噸含油泥漿屬于危險廢物。鄔某漸等人的非法處置行為,造成傾倒地土壤中石油烴、重金屬鋇等含量遠超背景土壤值,并含有重金屬鋅、鉻等有毒物質,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8月7日,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在公路邊山溝發現大量含油廢棄物,隨即聯合永川區生態環境局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并將情況上報重慶市公安局。調查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對現場污染物采樣監測特征污染因子,會同專家進行辨別,并啟動應急協作處置機制,第一時間開展含油泥漿應急處置工作。公安機關整合相關警種力量成立專案組,通過現場勘驗、收集相關物證,結合區域工業布局,初步劃定頁巖氣鉆井行業為溯源排查重點范圍,并進一步鎖定涉案車輛和人員,準確還原跨川渝作案過程。因案情重大,專案組隨即根據《川渝聯手打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協作機制》,商請四川公安機關配合開展現場勘驗、危險廢物溯源固證、犯罪嫌疑人抓捕審訊等偵查工作,同步開展涉案鉆井企業走訪調查工作。在川渝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下,相關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并通過調取嫌疑人專業背景、任職經歷、崗位職責、培訓經歷等客觀證據,印證鉆井平臺及居間委托嫌疑人的主觀故意,為綜合認定相關嫌疑人“明知”含油泥漿的危害性打下基礎。同時,專案組商請檢察機關對危險廢物鑒別、追責對象、共犯合意認定等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開展偵查工作。最終,本案通過川渝協作、部門聯動、多警種合成作戰等舉措,斬斷“產、運、倒”一條龍式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利益鏈條,實現對危險廢物傾倒者、委托傾倒者和產生者的全鏈條高效打擊。

2020年11月24日,鄔某漸等8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因重慶試點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根據地域劃分該案移送至對應的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針對含油泥漿混合物屬性鑒別、本案是否涉及單位犯罪等提出補查意見。經專案組與檢察機關會商后,決定聘請司法鑒定機構為本案的混合固體廢物作出性質鑒別,并同步商請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開展混合固體廢物的判定。鑒定及判定結論均顯示,泥漿類物質屬于半液態物質,且具有較大的孔隙率,能夠與廢礦物油進行充分混合,導致廢礦物油的危險特性擴散至廢泥漿中,本案含油泥漿屬于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補充偵查后,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證據認為,楊某、常某等6人外包處理危險廢物,均系私自委托非法處置行為而非執行單位決定,其中常某違法所得歸其個人占有,均不認定單位犯罪。經檢察機關積極開展釋法說理,鄔某漸等6人自愿認罪認罰,繳納生態修復金共8萬元。

因本案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案件重大復雜,涉川渝多家企業,社會關注度高,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29日將民事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上一級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該院于同年6月3日作出公益訴訟立案決定。本案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后果嚴重,受損生態亟待修復,但犯罪鏈條長,共同侵權人多,導致民事侵權主體范圍不明。經第五分院調閱案卷、聽取鑒定專家意見后查明,涉案刑事追訴對象與民事侵權被告雖不同一,但非法處置油基泥漿污染環境的民事侵權事實已查明,生態損害范圍和程度明確,上游產廢外包、居間轉包、下游傾倒危廢所涉的主體清晰,相關侵權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本案共同侵權連帶環境修復責任主體范圍可依法確定,具備開展訴前磋商條件。第五分院于同年7月5日聯合永川區檢察院,組織永川區生態環境局、涉案企業和個人、專家、市人大代表、聽證員等召開公開聽證,明確污染鏈上下游6家川渝企業和2名行為人承擔共同侵權連帶賠償責任,釋法說理督促引導相關企業和個人自愿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并由永川區生態環境局及時啟動訴前磋商,7月9日,由永川區人民政府與賠償義務人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第三方環境治理承包商、某矸磚廠、鄔某漸、常某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明確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責任認定和承擔、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內容。同年11月,上述賠償義務人已支付生態修復金240萬余元,完成了受損地的生態修復工作,經第三方機構評估修復效果顯著。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鉆井行業非法外包污染環境問題,川渝兩地辦案機關共同督促涉案企業迅速開展環保排查專項整治,推動企業嚴格把關環保治理承包商準入資質,強化作業現場監測管理,加強固廢危廢處置管理,依法承擔污染防治社會責任。產廢單位在企業內部制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治理承包商和作業現場固廢管理的通知》《關于開展環保排查整治的緊急通知》,完善了相關制度,并對出井場的固體廢物開展專項排查。

2021年7月15日,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鄔某漸等8人污染環境罪一案提起公訴。楊某、周某志在一審庭審中辯解無罪,經檢察官出示大量客觀證據和申請偵查人員、證人出庭作證,二人當庭認罪認罰,并繳納生態修復金各5萬元,鄔某漸和陳某追加繳納生態修復金各2萬元。

2022年1月17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鄔某漸等8人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其中6人緩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1萬至2萬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1.健全完善跨省協作機制,持續加大危險廢物違法犯罪打擊力度。中西部地區是我國頁巖氣主要可采資源地,而部分鉆井平臺將現場環境治理及固體廢物轉運處置委托外包,極易誘發黑色產業鏈。為遏制此類犯罪多發態勢,川渝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總結兩地落實打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協作機制的實踐經驗,于2021年12月會簽《四川省、重慶市危險廢物案件跨省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重點強化跨區域危險廢物案件聯席會議、聯合執法、省級督辦、應急處置、技術交流等工作機制,不斷加強個案協同、類案治理和信息通報,切實提升聯合打擊力度。本案川渝兩地辦案機關得知線索后迅速行動,以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終端為原點,協同開展案件調查、追蹤溯源、取證緝捕,全鏈條成功打擊犯罪。

2.深入分析行業風險隱患,促進行業企業規范管理。鉆井平臺對現場的環境治理及固體廢物轉運處置,大多采取外包方式,由第三方承包商負責。如果鉆井平臺缺乏對承包商的有效監督制約,就可能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相關企業對從業人員規范操作培訓管理欠缺的情況。同時,該行業部分下游企業或個人,為節約處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以設立合法工廠為掩護,巧立“資源再利用”“開展實驗”等名目,違法接受產廢單位委托,非法處置含油泥漿等危險廢物,逐漸形成黑色產業鏈。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廢物的監管,主要依托產廢單位主動申報和現場檢查核實,由于混合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存在不確定性,企業往往未納入危險廢物聯單系統管理,其流向存在監管盲區。本案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開展環境修復、促進企業合規管理、進行行業風險分析治理,實現從犯罪治理到社會治理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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