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 ||
文件號 | 滬科規〔2023〕1 號 | 制發日期 | 2023-04-06 |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發展規劃》,提升長三角產業鏈創新鏈資源配置效率,打造全國原始創新高地和高精尖產業承載區,根據《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合作機制》,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科學技術廳聯合制定《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計劃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推進落實。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23 年 4 月 6 日
(此件主動公開)
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計劃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實施依據)為加快推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發展規劃》,根據《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合作機制》,在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辦公室領導下,按照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工作專班部署,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三省一市科技廳(委)”)聯合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目的)以“科創+產業”為引領,面向國家和長三角區域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布局關鍵技術攻關,促進產學研合作、大中小企業融通,引導以創新聯合體等開放路徑,帶動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推動重點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第三條(資金來源)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計劃資金主要由中央關于引導、支持地方科技創新發展有關的資金進行安排,三省一市應共同加大投入,擴大長三角聯合攻關的資金規模,鼓勵長三角地市縣級共同投入。
第四條(支持方向)圍繞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重點領域,聚焦 2-3 年可取得突破,且需要跨區域協同解決的創新需求,分批布局、協同攻關,生物醫藥類可以里程碑式分段推進。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圍繞重點產業培育、科技惠民示范等,自主布局聯合攻關。
第五條(實施原則)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按照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帶動作用,引導通過創新聯合體、揭榜掛帥、賽馬制等合作模式或組織方式,支持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區域創新要素自由流動、創新主體高效協同。
第六條(職責分工)三省一市科技廳(委)負責落實本省(市)內聯合攻關需求征集、評估、對接、項目實施等全過程組織工作;共同成立聯合攻關專題推進組(以下簡稱“推進組”),負責聯合攻關計劃跨區域協調、綜合管理。
第七條(平臺支撐)充分發揮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國科管平臺”)的作用,為長三角聯合攻關立項項目管理提供支撐。長三角一體化科創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提供長三角聯合攻關項目需求發布、協同管理等功能支撐,加強與國科管平臺、各省市相關平臺的數據共享。
第二章 需求提出與對接
第八條(需求征集)三省一市科技廳(委)面向若干重點產業領域,開展常態化的需求征集工作,共同征集符合條件的行業骨干企業的創新需求,引導企業凝練需要聯合外部優勢力量共同參與實施的揭榜任務。
第九條(需求評估)三省一市科技廳(委)共同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圍繞攻關需求與國家戰略相符性、有效性、清晰度,以及產業鏈中關鍵技術難題的緊迫性、必要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形成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重點揭榜任務清單建議,按程序報批后對外發布。
第十條(需求發布)由三省一市科技廳(委)聯合對外發布年度長三角聯合攻關需求,面向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征集解決方案。需求內容原則上不公開需求方,并根據該產業或技術領域實際簡化發布信息。發布內容一般包括攻關名稱、攻關任務、對外揭榜任務、項目預計投入、擬對外揭榜資金。其中,攻關任務應提出關鍵技術突破、關鍵產品研制、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應用等場景目標;對外揭榜任務是為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外部創新主體參與解決的研究內容。
第十一條(需求對接)推進組將解決方案定期反饋至需求方,協助需求方通過組織項目路演、一對一交流等方式,細化創新需求,加速精準匹配。需求方應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力爭找到真正解決問題的單位(科研團隊)。鼓勵長三角區域國家綜合性科技創新中心等戰略科技力量積極響應企業需求,動態組織、集結科研優勢力量,提出解決方案。鼓勵通過長三角國際創新挑戰賽等三省一市相關平臺,擴大供需對接渠道。
第十二條(儲備入庫)需求方找到解決方案的,可登錄云平臺,按要求補充相關信息,經審核后納入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聯合攻關項目儲備庫。儲備入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對外揭榜需求全部找到意向解決方案的,可入庫,顯示“揭榜成功”狀態;(二)對外揭榜需求部分找到意向解決方案的,可入庫,顯示“部分揭榜成功”狀態,需求方繼續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三)對外揭榜需求全部未解決,暫不入庫,需求持續有效。在攻關名稱和任務不變的情況下,需求方可結合研發實際,調整其中部分對外揭榜需求,不影響其他揭榜任務按程序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三省一市科技廳(委)基于需求揭榜情況,組織專家研究編制長三角聯合攻關指南,按程序報批后對外發布。納入儲備庫的單位,以及符合指南方向的其他長三角區域單位,均可登錄國科管平臺進行申報。項目承擔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子課題承擔單位、參與單位,牽頭單位(需求方)根據任務目標和研發實際,確定子課題承擔單位、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核心團隊等。項目承擔單位中應包括三省一市兩地及以上的單位,需求解決方作為子課題承擔單位參與。鼓勵牽頭單位構建跨學科、跨領域、跨區域的創新聯合體,組織高校院所、產業鏈上下游單位、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共同實施攻關任務。
第十四條(受理審核)由工作專班指定的相關管理機構受理申報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相符性、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后進入評審環節。形式審查不通過的,可通知項目牽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補交相關材料,如未按期補交的,形式審查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項目評審)工作專班委托的相關管理機構會同三省一市科技廳(委)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評審專家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原則上,評審頻次為 1-2 次/年。
第十六條(項目立項)三省一市科技廳(委)共同確定擬立項建議名單,提交工作專班按程序報審后予以立項。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三省一市科技廳(委)分別組織與牽頭單位簽訂項目(課題)合同和任務書。
第十七條(資金使用)項目立項時,三省一市科技廳(委)統籌資金預算實際,按照不高于項目投入的 30%,基于牽頭單位所在地相關管理辦法落實支持資金。探索項目經費“包干制”,激發科研團隊創新創造活力。牽頭單位使用資金時,應符合中央、地方科研項目經費相關管理規定。項目驗收前,牽頭單位支付子課題承擔單位的費用不低于雙方技術合同額的 80%。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按照一體化組織實施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加強不同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牽頭單位要發揮好項目統籌組織作用,按年度報送項目實施進展,項目到期前三個月按所在地相關管理要求做好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管理)由牽頭單位所在地科技廳(委)落實項目管理、驗收等工作,加強服務。推進組建立清單式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協調保障和服務溝通等工作,及時跟蹤評判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三省一市科技廳(委)在遵循各地項目管理要求基礎上,共同建立績效創新導向的成果評價機制。項目驗收時,應突出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支持聯合攻關項目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條(監督評估)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和流程要求組織開展監督評估工作。項目牽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所在地項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組織其他項目承擔單位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項目信用信息(含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等)納入國家和三省一市科研信用記錄管理,作為今后參加有關項目(課題)申報和管理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范圍擴展)本辦法實施中,探索拓展長三角聯合攻關項目指南征集渠道方式,加強長三角地區與粵港澳、京津冀、中西部等區域的協同聯動,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推進。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和有效期)本辦法自 2023 年 4 月 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5 日。由三省一市科技廳(委)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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