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蘇政辦規〔2023〕4號 | 制發日期 | 2023-04-04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發揮教學成果的引領激勵作用,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相關單位和個人申請江蘇省教學成果獎(以下簡稱省級教學成果獎),以及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批準、授予和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指經過教育教學實踐證明,具有實用性、創新性、示范性,對提高教學質量、實現育人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改革成果,包括課程、教學、評價、資源建設、教師發展等,主要形式包括實施方案、研究報告、課程資源、論文著作等。
省級教學成果獎包括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四類,基礎教育類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含中等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含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三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和本科層次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本科)類、高等教育(研究生)類含高等教育階段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可根據其實施的教育層次,申請相應類別的教學成果獎。
第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突出先進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的導向;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鼓勵教師潛心教書育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評審結果科學、客觀。
第六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獎項數量依據江蘇教育教學改革發展實際,參照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項設置情況,在每屆教學成果獎評選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研究確定,其中特等獎和一等獎一般不超過獎項總數的50%。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允許各個等級獎項有空缺。
第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育人導向突出,聚焦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價值導向,聚焦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注重解決問題,關注破解各級各類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貼近一線教育教學改革發展實踐,關注內涵建設和教學質量提高;推進理論創新,具有原創性,教育理念先進,符合教育發展規律、學校教學規律和學生培養規律,在省內外處于領先水平;經過實踐檢驗,具有較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申報成果應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其中特等獎和一等獎一般不少于4年的實踐檢驗,且取得顯著成效;示范作用明顯,具有推廣價值,取得較高認同度,在省內外產生積極影響。
第八條 申報對象以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教師為主體,取得重大教育教學成果的科研院所、學術團體、社會組織、行業企業、其他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也可相應申報。國家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申報。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為主持和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作出主要貢獻者。所有成果的主持者、參與者均應政治過硬、師德表現過硬。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應當為派員主持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提供主要物質技術條件保障者。
教學成果由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可聯合申請。
第九條 中等及以下學校(教育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教學成果,向所在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高等學校和其他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教學成果,由持有單位及相關人員所在單位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應填寫《江蘇省教學成果獎申請表》,提交教學成果報告、教學成果應用和效果證明材料以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網站上將所有申請教學成果獎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
第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評審前聘請專家,組建省級教學成果獎總評審委員會(簡稱總評委會)和基礎教育類、職業教育類、高等教育(本科)類、高等教育(研究生)類教學成果獎分評審委員會(簡稱分評委會)。
分評委會負責相應類別教學成果獎的初評,提出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總評委會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議。
分評委會可根據本領域教學成果特點,設立若干學科專業組,負責相關學科或專業申請材料評議工作。
第十二條 總評委會和分評委會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論證評審。
分評委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初評。其中,二等獎須有分評委會全體委員1/2以上(不含本數,下同)贊成,一等獎須有2/3以上贊成,特等獎須有3/4以上贊成。
總評委會對分評委會提出的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議。總評委會到會委員不少于11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須有總評委會到會委員2/3以上贊成。
第十三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總評委會提出的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獲獎項目,應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30日。
第十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并寫明聯系人姓名、地址、電話等。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異議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總評委會和分評委會成員本人為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的,或與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有親屬關系的,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納入省教育行政部門年度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并由批準授予單位頒發相應證書和獎金。其中,特等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數額為:特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000元。獎金標準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序及時調整。
省級教學成果獎獎勵經費納入省教育行政部門年度預算統籌安排。獎金歸獲獎單位或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八條 個人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崗位聘任、績效考核、職務評聘的重要參考。
省教育行政部門將省級教學成果獎擇優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廣交流工作,把獲獎成果的實踐成效納入教育質量監測范圍,不斷強化后續評價。
第十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人存在政治問題、師德師風問題、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在批準授予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批準授予的由批準授予單位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撤銷的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相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3年5月4日。2013年1月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蘇政辦發〔20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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