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蘇政規〔2023〕3號 | 制發日期 | 2023-01-28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城鄉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地下水取水總量與水位控制,推進地下水超采治理與污染防治,增強地下水應急儲備能力,提升地下水監控管理水平,實現地下水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地下水節約高效利用。
1.嚴格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統籌配置水資源,優先利用地表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源,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到2025年和2030年,全省地下水取水總量分別控制在4.47億立方米、3.62億立方米以內。嚴格執行省、市、縣(市、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合理布局地下水取水工程?!彩∷麖d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不再單獨列出〕
2.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分區域、分層位組織開展地下水可更新研究論證工作,明確地下水可更新區域和層位。除應急供水取水、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和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三種法定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經開采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全面禁止開采;法定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嚴格地下水水位控制。嚴格落實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全面實施地下水水位紅線控制。加強地下水水位動態跟蹤和分析預警。建立健全地下水水位變化通報機制,定期通報超水位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等地區范圍,督促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嚴格地下水用途管制。優質地下水優先用于生活飲用和制藥、食品、釀酒等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行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地下水取水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科學有序開展地下(微)咸水利用,加強日常管理。根據國家統一部署,適時推進水資源稅試點工作,并根據地下水狀況、取水用途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征收水資源稅的,應當停止征收水資源費。(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地下水超采治理。
1.組織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及禁限采區。依據劃定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區及地下水開發利用臨界區,統籌考慮地下水利用、地質環境條件等因素,科學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分區控制地下水開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按照治理目標限期關停,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特殊行業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遲關停。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不得增加地下水取水工程數量和取水總量,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確需取用地下水的,原則上只能用于居民生活和特殊行業。(省水利廳負責)
3.開展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存在地下水超采問題的地區,相關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省本級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總體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效果評估。(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推進地下水超采區節水壓采。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健全完善節水制度和激勵機制,通過種植結構調整、農業節水、工業與生活節水、地表水源置換、海綿城市建設等措施,減少地下水開采,加強地下水保護。地下水超采區內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行業。鼓勵和支持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節水技術研究,推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節水新技術,優先使用先進的節水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地下水用水效率。(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
1.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單一或地表水應急供水能力不足的地區,可根據地下水條件,規劃建設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應急水源地。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管理保護有關規定,開展達標整治、名錄核準、保護區劃分等工作,嚴格落實日常管理和保護措施,定期開展安全評估。(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地下水應急水源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應急、農業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錄,強化日常維護保養。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取水情形、應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點、取水層位、維護性開采等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維護、運行、應急取水記錄臺賬。未經批準不得將地下水應急水源轉為常態供水水源。應急取水情形結束后,地下水應急水源應當立即停止取水,并于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動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開展地下水儲備制度研究,編制地下水儲備方案。設區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賦存條件、氣候狀況、水資源儲備需求等,制定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水利廳備案。(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實施分區管理、分級防治,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修復治理等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加強含水層裸露區、連通區、水源涵養區、地下水儲備區等區域保護。強化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確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嚴格執行重點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多層含水層開采、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
1.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定期開展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作為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不符合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的,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數,下同,地表水參照執行)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于施工前向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采地熱水、礦泉水應當加強與礦產資源等規劃銜接,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鼓勵采取掛牌、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地下水取水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疏干排水管理。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需要疏干排水的,應當安裝取(排)水計量設施,建立健全取(排)水臺賬。開挖深度超過10米(含本數,下同)或者?。ㄅ牛┧傄幠3^50000立方米的地下工程,應當于工程開工前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ㄅ牛┧牡V產資源開采、?。ㄅ牛┧傄幠3^50000立方米的地下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并于工程開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申請取水許可。施工降水或者基坑降水應當避免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優先利用或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管理。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圍。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其中,地下水源熱泵項目應當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安裝取水和回灌在線計量設施,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規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分級開展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工作,建立健全臺賬和動態更新機制。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文件和相關技術規范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推進地下水取水工程規范化管理。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閑置、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按規定及時封井或者回填。(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地下水監測計量。
1.加強地下水取水計量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安裝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定期開展計量器具檢定校準。農業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暫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可采用“以電折水”等方式推求取水量。已建的年許可量50000立方米以上和新建的工業、生活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接入省級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取水計量和在線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定期做好巡查檢查。(省水利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地下水監測站網,統籌建設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質和地面沉降監測站點,升級完善監測手段,強化監測站點運行維護和動態管理,推進監測信息共享共用。建設地下水保護管理信息系統,打造地下水管控“一張圖”,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地下水保護管理水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市、縣人民政府是地下水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不斷完善地下水管理政策法規體系,分解細化目標任務,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定期聽取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大經費保障。
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資金投入保障體系。市、縣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創新地下水保護管理經費投入機制,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
(三)完善監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對各地區地下水保護管理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地下水保護管理納入地方政績和水資源管理考核等內容。各地各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地下水水情宣傳教育,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對在地下水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妒≌P于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發〔1999〕106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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