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爾辛基時間2月7日,歐盟如期公開了此前由五國共同提交的針對全氟或多氟烴基類物質(PFASs)限制提案的詳細資料。
據不完全統計,受到此次提案限制的PFASs物質將超過10000種,若歐盟委員會審議通過該限制提案,將會對歐盟氟化工行業造成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歐盟限制提案中對PFASs物質的定義
任何含有至少一個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亞甲基(-CF2-)碳原子,且該碳原子不與任何H/Cl/Br/I原子連接的物質。
當某物質只含有以下結構元素時,不包括在此次限制的范圍內:
CF3-X 或 X-CF2-X'
X為–OR或-NRR'
X'為甲基(-CH3),亞甲基(-CH2-),芳香基團,羰基(-C(O)-),-OR'',-SR''或-NR''R'''
R/R'/R''/R'''為氫原子(-H),甲基(-CH3),亞甲基(-CH2-),芳香基團或羰基(-C(O)-)
歐盟擬限制條款
一、禁止作為物質本身生產、使用或投放市場
二、禁止作為另一種物質的組分,混合物及物品投放市場,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三、條款一和二將適用于本限制生效后的18個月。
四、作為減免,條款一和二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五、作為減免,條款一和二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六、作為減免,條款一和二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含氟聚合物和全氟聚醚:
七、按照上述條款五表格中第2-4條, 第6-21條, 第23-31條和條款六表格中第2-4條, 第6條, 第8-15條的規定,PFAS或含PFAS物品的制造商和進口商,以及PFAS混合物的配置商,應從本限制生效后的18個月起,在每日歷年的3月31日前向當局提供包含以下內容的報告:
八、在不影響條款七的前提下,含氟聚合物和全氟聚醚的進口商及下游用戶,如果使用了條款五和六中的減免,應根據場所制定包含以下內容的管理方案:
九、條款一和二的使用不影響本附件或其他使用歐盟立法所規定的更嚴格的限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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