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
文件號 | 蘇工信規〔2023〕2號 | 制發日期 | 2023-01-17 |
各設區市工信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工信局:
為進一步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進實施專精特新企業培育行動計劃,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月17日
江蘇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著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堅定企業發展信心,激發涌現更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聚焦主業,精耕細作,實現高質量發展,在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和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江蘇省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江蘇省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有效期內的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以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不再推薦申報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對與省內注冊的上述企業存在控股關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過50%)的企業,或者同一集團省內生產相似主導產品的企業,不予推薦申報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期滿申請復核的除外。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牽頭制定出臺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初審推薦工作。
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做好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推薦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條件的設區市可參考開展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做好企業遴選入庫審核、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初審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地方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落實好“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笆奈濉逼陂g,全省努力培育50000家以上創新型中小企業、5000家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1500家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七條 省工信廳建設“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服務平臺”(https://www.smejs.cn/qqapply.aspx,以下簡稱省培育平臺),建立優質企業培育庫,對入庫培育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實行動態管理、運行監測、訴求響應和跟蹤服務。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組織指導本地區在庫企業按要求及時準確更新完善平臺填報數據,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實施精準培育,助力企業梯度成長。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八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不包括“特色化指標”)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本省遵照執行。
第九條 根據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結合江蘇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特色化指標”(共15分),并適時更新。(詳細內容見附件2)
第十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審核評價的方式,由企業登錄省培育平臺申請參與評價。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標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予以初審。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的審核確認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內,由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的申訴信息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省工信廳,由省工信廳分批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原則上每年分兩批集中評價公告創新型中小企業,也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評分,組織實地抽查,審查通過的推薦上報省工信廳。省工信廳結合工作實際,分年度研究制定綜合性評審方案,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綜合性審核并開展實地抽查,擇優確定擬認定企業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并發文公布,頒發證書。
原則上省工信廳每年組織開展1次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認定工作,也可結合實際適當增加認定批次。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要求,統籌做好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公示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核和實地抽查,初核通過的報送省工信廳,由省工信廳審核后統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備案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登錄省培育平臺參加復評,經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省工信廳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廳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做好審核推薦和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原則上應在每年4月30日前登錄省培育平臺更新數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登錄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簡稱工信部培育平臺)更新數據。企業未按要求及時更新數據的,取消復評、復核資格,不予推薦申報下一梯度優質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市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省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生上述變化的,應登錄工信部培育平臺填報。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省工信廳,由省工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工信廳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企業注冊地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省工信廳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制定完善分層分類專項扶持政策,加大精準服務力度,強化要素資源保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協同機制,推動形成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度和有效性。著力構建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社會化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依托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集聚高校院所和龍頭企業創新資源,打造集創新成果轉化、大中小企業融通、產學研供需對接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平臺,發揮江蘇省中小企業“智改數轉”云服務平臺作用,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人才引進、投資融資、對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二十條 統籌用好各級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培育支持。發揮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優質中小企業投資力度。鼓勵金融、擔保、投資等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普惠和精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股改、上市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力度,明確培育目標,加強培育監測和跟蹤指導,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深化服務專員工作制度,構建服務企業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共性及突出問題。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此前已被省工信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
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江蘇?。?/span>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附件: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工信規〔2023〕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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