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3-02-06 |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多部門共同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以下簡稱《通知》),共包括七個方面,有利于規范招標投標交易秩序,降低招標投標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交易成本負擔,激活和支持中小微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交易,穩定和激發民營經濟競爭發展活力,對于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營商環境,推動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一、堅持目標導向,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交易負擔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2022年5月,《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提出,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202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進一步規定,政府采購和招投標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這些要求旨在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擔保成本,緩解市場主體流動資金壓力,為中小微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解危紓困。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各部門及地方陸續出臺相關政策實施細則,部署落實改進交易保證金交納標準和方式。隨著招標投標交易與網絡數字技術不斷融合,投標保證金擔保創新出現了數字化應用方式。《通知》的出臺,從制度上保護投標人自主選擇交易擔保方式,推動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逐步由現金形式向電子保函(保險)方式轉變,降低企業傳統現金保證金的交易費用負擔,提高市場交易效率,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經濟活力,優化市場營商環境,為2023年經濟平穩開局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堅持問題導向,部署降低交易擔保費用的具體措施
(一)大力推廣電子保函和保險擔保
《通知》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降低電子保函費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精神,推動各類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與網絡信息技術深度融合,并與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建共治,為招標人與投標人提供互聯共享、安全規范和高效便捷的交易擔保電子保函(保險)服務,對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交易秩序,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護投標人自行選擇擔保方式權利
《通知》規定投標人、中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堅持依法保護招標人特別是投標人自主選擇約定交易擔保方式的權利,嚴格禁止招標文件限制投標企業只能使用現金保證金方式。這些都這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降低企業交易成本負擔的有效措施。
(三)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
《通知》要求,2023年3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制定出臺鼓勵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政策措施,完善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的配套機制。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對于具有履約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探索實施減免投標擔保,并通過招標文件明確適用情形和條件,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
(四)規范清退歷史沉淀保證金
《通知》要求,2023年3月底前,按照“誰收取、誰清理、誰退還”的原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全面清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多舉措清退沉淀保證金,做到應退盡退,堅決消除各類招標主體不合理占用投標企業的資金利益,降低投標企業交易成本負擔。
(五)強化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交易擔保體系
《通知》要求,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履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提供客觀信息依據,并依法依規對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健全客觀實時、真實完整和互聯共享招標投標企業和金融擔保機構的交易和擔保信用信息體系,實現市場主體交易資格、業績信用信息、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有效監督,有效降低交易信用管控風險和交易成本。同時促進金融擔保機構不斷提升交易擔保服務水平與效率,降低擔保收費標準,由此減輕企業交易成本負擔。
三、堅持結果導向,落實《通知》相關主體與責任
(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企業負責組織開展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專項行動,每年定期開展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工作,并通過相關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窗口或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制定出臺鼓勵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的配套機制。
(二)嚴禁企事業單位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招標人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可以探索試行與集中招標采購范圍對應的集中交易擔保機制。
(三)各類擔保機構和服務平臺對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標人簡化交易擔保辦理流程、降低服務手續費用。應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金收退的具體方式和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
(四)各類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市場主體資質資格、業績、行為信用信息和擔保信用信息等,為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提供客觀信息依據。推動建立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間的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履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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