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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化工網 行業資訊 安全環保 環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生態環境領域免罰和從輕處罰典型案例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生態環境領域免罰和從輕處罰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3-01-05

為深入貫徹國家和省穩定經濟增長重大決策部署,完善環境經濟政策,進一步加大助企紓困力度,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整理了八起生態環境領域免罰和從輕處罰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8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在排放廢水,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對該單位污水總排口外排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污水總排口廢水pH值為9.5,超過該排口排污許可濃度限值(pH:6-9)。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

事發后,該單位立即停止廢水排放,進行排查整改。一是改善生產流程,優化生產環節清洗廢水排放,控制指標波動;二是對廢水總排口及沉淀池進行徹底清理,減少監測干擾;三是加強對自動監控設施及時進行維護校準,增加手工監測頻次。通過及時有效的排查整治,廢水指標達標后才恢復正常排放。

該單位污水總排口廢水的pH值為9.5,發生問題后及時改正,且廢水排向集中污水處理廠,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情況符合《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第四條“……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倍數在10%以內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經集體研究決定對該單位此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指導。

啟示意義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認真落實省政府“江蘇助企紓困22條”,對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實施行政指導。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排污單位環保意識,引導排污單位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另一方面通過指導幫扶等非強制性監管方式,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營造學法知法守法的氛圍,打造企業良好發展的軟環境。

二、無錫宜興市明月建陶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25日,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宜興市明月建陶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現有兩個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分別是窯煙囪(DA001)和球磨廢氣排放口(DA002),上述兩個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其中,DA001的實際位置位于規定位置的西北側約100米,DA002的實際位置位于規定位置的西北側約50米。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之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之規定。

鑒于該單位環評材料是2004年和2006年審批的,內容沒有提及大氣排放口位置,更沒有位置示意圖。經調查發現,該單位廢氣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原因是填報排污許可證時出現錯誤,該單位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及時糾正,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環保負責人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微信“萬家企業學環保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經研究決定對該單位此次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同時要求該單位在以后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加強管理,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責任。

啟示意義

本案中涉案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與排污許可證不一致的違法行為輕微且企業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試行)》的不予處罰清單規定。在警示企業規范守法的同時,也是在助力企業在疫情之下渡過難關的關鍵幫扶政策,還是生態環境領域開展包容審慎執法的實際探索,更是無錫市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之一。免罰清單覆蓋了建設項目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環境管理五大領域,共涉及21項具體行為,對一批行為輕微的,企業又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予以免罰。

三、常州市高振塑膠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從輕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9日、2022年5月20日,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對常州市高振塑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橡膠制品項目生產,生產中有冷卻廢水產生,硫化工段建有硫化池2個,硫化冷卻廢水通過硫化池下方的鐵管排向廠區北面車間外廠內水塘。經檢測,該單位硫化池內冷卻水pH值為8.3、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5mg/L、總氮濃度為23.7mg/L、氨氮濃度為20.1mg/L、總磷濃度為0.67mg/L,廠內水塘地表水pH值為7.4、化學需氧量濃度為76mg/L、氨氮濃度為29.8mg/L、總磷濃度為2.10mg/L、高錳酸鹽指數為19.6mg/L。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17日告知該單位擬處罰款45萬元。該單位主動開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但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根據常州市天寧區《關于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案件中開展生態公益崗位勞務代償的辦法(試行)》工作機制,經區生態環境局、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屬地政府及相關專家等綜合考量后,該案件試行以生態公益崗位勞務代償生態損害賠償金,成為全省首例生態公益勞務代償案件。隨后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對該單位從輕處罰,于2022年7月14日對該單位下達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25萬元。

啟示意義

常州市天寧生態環境局在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的同時,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處罰,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增強守法意識,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四、蘇州市張家港市佳順服裝整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執行報告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9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張家港市佳順服裝整理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經調查發現,該單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按規定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之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擬對該單位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單位實際已停止生產,因疫情封控原因未能按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辦理了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鑒于該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著力穩定經濟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并由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給予行政指導。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合法排污的憑據,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同時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相關管理要求。該涉案公司雖然存在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違法行為,但該單位實際已停產,同時受到疫情影響無法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上級部門關于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相關文件,及時對該企業進行了指導,督促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從而免予處罰,讓企業既能意識到該行為帶來的后果,又能真正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

五、南通如皋市華燦置業有限公司鐵塔噴塑項目未批先建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2日,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如皋市華燦置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擅自建設靜電噴塑項目,現場安裝有靜電噴塑房1間、烘干房1間、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排氣筒已安裝,尚未投入使用。該項目已編制環評文件,尚未取得批復文件。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經執法人員后續調查后,確認該單位靜電噴塑項目建成后未投入生產使用,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經在編制環評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試行)》,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依法不予處罰,進一步體現了“過罰相當”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避免行政執法“一刀切”,深化精細化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執法效果,給當事人一定的容錯空間,幫助企業提升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推動企業主動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環境守法氛圍。

六、淮安市江蘇利淮鋼鐵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6日,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利淮鋼鐵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該單位建有2套燒結系統,燒結機煙氣干法脫硫脫硝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9年5月通過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審批,根據環評及批復,1#、2#燒結機煙氣采用“FOSS干法脫硫脫硝+布袋除塵”工藝處理后排放。經現場檢查發現,1#、2#燒結系統中分別新建了一套SCR脫硝設備,其中,1#SCR脫硝系統正在建設,2#SCR脫硝系統已建成。

查處情況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涉及脫硫、脫硝、除塵等大氣污染的治理工程的,應當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之規定。

該單位在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問題后能及時改正,符合《淮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項“三項清單”制度(試行)》附件1:涉企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4項“首次被發現,責令備案后及時備案的”之情形,經淮安市生態環境局研究決定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為了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淮安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三張清單”內容,把輕微、非故意、首違與惡意、屢犯區分開,對輕微、非故意、首違的行為能不罰盡量不罰,對惡意、屢犯的行為堅決嚴管重罰,切實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

七、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在密閉空間進行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8日揚州市廣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涂裝區域正在進行噴漆作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噴漆房兩側大門未關閉,頂部設有掛件軌道,未密閉,部分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通過噴漆房大門及頂部間隙無組織排放。經執法人員提醒,工作人員當場將噴漆房兩側大門關閉。3月31日再次檢查時,該單位噴漆房正在使用,兩側大門關閉,頂部已設置擋板,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并對照《揚州市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年版)》,該單位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符合“揚州市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79項)”中第46項,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經研究決定對該單位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提升環保意識和責任感,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之規定,切實將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到位,既要強化“硬件”設施的建設,也要加強“軟件”管理的要求。為幫助企業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紓困解難,揚州市廣陵生態環境局按照《2022年揚州優化提升營商環境任務清單》要求,大力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著力優化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更加寬容的制度環境,提升了法治化營商環境。

八、泰州泰興市幸運泡沫塑料廠廢氣超標排放從輕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7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泰興市幸運泡沫塑料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泡沫塑料制造項目生產。檢查時該單位正在生產,發泡機正在使用,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現場委托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監測站對發泡車間排氣筒有組織廢氣和發泡車間通風口處下風向1米無組織廢氣進行采樣,經監測,對照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32/4041-2021),該單位發泡車間排氣筒非甲烷總烴監測結果符合標準要求,發泡車間通風口處下風向1米非甲烷總烴均值為11.6mg/m3,超標0.93倍。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參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該廠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擬處罰款14萬元。該單位主動向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遞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申請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并履行完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鑒于該單位已自覺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積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規定,依法對該單位從輕處罰,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啟示意義

該案中依法對企業減輕行政處罰,將嚴格執法與熱情幫扶相結合,充分展現生態環境領域柔性執法理念,增強企業對柔性執法的獲得感和信賴感。積極推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堅持目標思維,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幫助企業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綠色發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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