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民政廳 | ||
文件號 | 蘇民規〔2022〕3號 | 制發日期 | 2022-12-07 |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全省性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民政部關于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89號)等法規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省民政廳修訂了《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經2022年11月7日第35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民政廳
2022年12月7日
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民政部關于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89號)和《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民發〔2021〕96號)等法規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江蘇省內依法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江蘇省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民政部門”)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領導,并對下一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第七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可評定3A以下評估等級,并將評定的3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設區市民政局備案。
設區市民政部門可評定4A以下評估等級,并將評定的4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省民政廳備案。
省級民政部門可評定5A以下評估等級,并將評定的5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民政部備案。
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申報4A,由設區市民政部門組織評估。設區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申報5A,由省級民政部門組織評估。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八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成立登記滿2年,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評估等級有效期已滿,需要重新申報評估的;
(三)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獲得評估等級滿2年,申報更高評估等級的。
第九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正在被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十條 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
社會團體的評估內容包括黨建工作、依法辦會、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評估內容包括黨建工作、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
設區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各類組織評估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并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專家庫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和專家庫由相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人大、政協的有關專業人士和資深黨建工作者組成。
評估委員、復核委員由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評估專家可以采取單位推薦、專家推薦、個人自薦、公開征集等方式由民政部門聘任。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聘任期5年。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終評工作,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
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可以下設辦公室或者委托社會機構(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評估的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 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復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復核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和裁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復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初評工作,包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評估專家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隨機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四)有相對穩定的專業評估隊伍,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
(五)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九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估工作紀律,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參評社會組織其他信息嚴格保密。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民政部門取消其委員或者專家資格。
第四章 評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民政部門發布評估通知或公告;
(二)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自檢自評,并按照要求向評估辦公室提交評估申請;
(三)評估辦公室審核社會組織參評資格;
(四)第三方評估機構組建評估專家組實施初評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
(五)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終審初評意見、確定評估等級,并向社會公示。
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當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評估結論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評估委員會可以視情況組織評估委員到經評估專家組初評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復查。
(六)民政部門確認評估等級、發布公告,并向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一條 省級民政部門評定5A級、設區市民政部門評定4A級、縣(市、區)民政部門評定3A級社會組織,應當進行實地評估。實地評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談問詢。了解參評社會組織工作開展情況。
(二)查閱文件。對參評社會組織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財務憑證、業務活動資料等進行查閱核實。
(三)個別訪談。通過與參評社會組織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普通黨員和群眾,社會組織負責人、財務人員等談話,了解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評估期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回避與復核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系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六條 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復核結果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參評社會組織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辦公室舉報。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復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六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獲得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可以按照規定在申請稅收優惠資格、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獲得資助和獎勵、參與評比表彰、接受年度檢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符合參加評估條件未申請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后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實行指定復檢和隨機抽查的跟蹤評估動態管理機制。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評估辦公室可以對社會組織的基礎條件、法人治理、財務管理、業務活動和黨建工作等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或全面檢查。
民政部門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五)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
(六)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本級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經費由各級民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指標、評估等級證書牌匾式樣由省民政廳根據相關要求統一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8月公布的《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蘇民規〔20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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