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迫于資源短缺和環境保護的壓力,世界各地都紛紛聚焦于廢物資源再生的循環經濟,再生環保材料無疑是全球趨勢。現今大部分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基本上已有成熟的化學品法規和廢棄物法規來聯合促進和管控再生物質的安全流通,這類物質再次進入市場依然需要考慮合規和安全問題。
近日,歐盟執法論壇公布了關于從廢棄物中回收的物質的執法審查結果,這也是執法論壇第一次探討歐盟REACH法規和廢棄物框架指令(WFD)之間的接口。此次審查重點關注歐盟REACH豁免,結果顯示26%的受檢物質并不滿足歐盟REACH合規。
根據歐盟REACH法規第2(7)(d)條規定:若回收的物質與已注冊的物質屬于同種物質且具備法規第31條或第32條要求的安全數據表(SDSs)或向下游供應鏈傳遞的信息,則該回收物質可豁免歐盟REACH注冊。
歐盟執法審查結果:
報告顯示,項目組收集了來自11個國家檢查員提交的107份問卷,對符合條件的46個案例進行了審查,以確定從廢棄物中回收的物質是否符合歐盟REACH豁免注冊的條件。
為此,審查從兩方面進行:
(1)回收物質和已注冊物質是否相同;
(2)是否有安全使用的信息。
結果顯示有26%的案例因沒有分析數據或分析數據不足、EC/CAS號錯誤或基于UVCB的名稱得出錯誤結論等原因不符合物質同一性的認定。
另一方面,96%的案例符合第二條豁免要求,均提供了相關信息。然而,對SDSs的檢查顯示,37%的案例不符合歐盟CLP法規在分類、標簽及包裝方面的主要規定。
需重點關注問題:
除此之外,項目中還發現了其他需要立法部門關注的問題。
首先,根據上述的豁免條款,只有第一個生產回收物質的企業可能需要進行注冊,后續生產相同回收物質的企業,均可通過聲稱與某一已注冊物質相同而豁免該注冊,這使得注冊的負擔只落在第一家企業身上。
那么,若將回收的物質注冊為中間體,后續豁免注冊的制造商也就無需就該物質進行化學品安全評估,這可能導致回收的物質被“合法”地應用于其他幾乎沒有任何安全使用信息的用途。
另外,還發現對UVCB物質的同一性認定存在困難,特別是一些石油物質,回收物質的原料和工藝與原始物質明顯不同,如何證明與已注冊物質的同一性將會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對試點項目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檢查員多數給予了書面整改建議,有的采取了罰款或行政處罰等措施。鑒于試點項目中暴露出的問題,未來關于回收物質合規性的執法審查會更加嚴格,相關法規和指南也會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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