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加強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整理了生態環境執法領域的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無錫宜興市順安達塑業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8日,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開展涉水企業違法專項排查和打擊行動,檢查中發現宜興市順安達塑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在廠區設置一條地下暗管用于排水,執法人員對該地下暗管內殘液及排口外積水進行了采樣分析。經檢測,管道內殘液及排口外積水揮發酚濃度遠超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發現線索后,宜興生態環境局按照規定將案件線索移送宜興市公安局,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開展現場一體化聯動執法。 查處情況 宜興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立案查處,對該單位產排污設施實施就地查封,處以罰款66萬元,同時將該案移送宜興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決定對主要責任人員周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啟示意義 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快速出擊,彰顯了一體化聯動執法的威力,有力震懾和遏制了惡意排污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查封設施、固定證據,為公安部門后期的查處工作提供了便捷。 二、徐州新沂市電鍍作坊利用滲坑排放含鉻超標廢水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4日,徐州市新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新沂市棋盤鎮新湖村三組的電鍍作坊進行檢查,發現該作坊無營業執照,無環保、安全等手續,生產時將車間電鍍廢水通過管道排入車間外西側水坑內,該水坑無任何防腐、防滲措施。經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車間西側水坑內總鉻、六價鉻含量分別為359mg/L、267mg/L,分別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總鉻、六價鉻限值的359倍、1335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五項和《環境保護行政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法》,新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公安機關于2022年3月11日對該案立案偵查。為避免造成嚴重污染,新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產排污設施實施查封。 啟示意義 該案件表明部分“散亂污”企業雖然規模小,但是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較大。生態環境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公開曝光典型廢水偷排直排犯罪案件,強化警示教育,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同時加強與檢察院、公安部門溝通協作,不斷加大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力度,實施網格化監管,讓環境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三、南通如皋市大中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廢水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9日晚21時許,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接到反映如皋市長江鎮大中建材有限公司將廢水偷排至長江信訪件后,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現場開展核查。經過仔細排查,執法人員發現原水池東南角區域一根PVC管道正在向外排水,管道上方蓋著一層橡膠板,管道最終埋入南側圍墻,去向不明。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取證,該單位現場負責人一開始謊稱該管道是雨水外排管道,試圖編造謊言蒙混過關。執法人員通過兩天持續深入的調查,最終查實了該單位利用暗管偷排生產廢水的行為。面對事實和證據,該單位負責人對偷排的事實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 2022年8月24日,如皋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單位處以罰款27萬元。9月13日,如皋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將本案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作為企業,要牢固樹立環保意識,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堅守底線,不越紅線。倘若心懷僥幸,試圖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企業的將是法律的嚴懲。作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事無巨細,一絲不茍,多看、多問、多想,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才能讓潛藏的環境違法行為無所遁形,對違法企業形成有力震懾和打擊。 四、常州鑫邦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在線監測設備、干擾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鑫邦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的回轉焚燒窯煙氣在線監控機柜內采樣管的黃色反吹塑料管已被割斷,連接采樣管的反吹管被人為燙焊死,空壓罐內壓縮空氣無法反吹采樣管。機柜內的采樣泵停運,采樣管濾芯吸水膨脹,伴熱管為常溫,溫度不能達到相關要求,導致采樣管內水汽、雜質等遇冷結晶,最終堵塞采樣管,從而無法正常采集到煙道內樣氣。現場斷開該單位煙氣排放連續監測儀進氣管,分析儀仍有數據顯示并上傳至監控平臺。經查,該單位長期未對在線監測設施進行運維,在線監測設施發生故障后也未及時修復,放任不管,導致上傳的在線監測數據嚴重失實。 查處情況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設施實施查封,并于2022年2月2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單位處罰款20萬元,同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自動監測設施是環境監管部門的“千里眼”,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嚴厲打擊在線數據弄虛作假和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就是為了保護好“眼睛”。企業應切實落實主體責任,提升管理水平,確保在線監控設施可靠、穩定、真實運行。 五、淮安市江蘇海信醫藥化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5日,淮安市園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網上非現場執法,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信息,發現江蘇海信醫藥化工有限公司七號車間排口非甲烷總烴超標。執法人員至現場核查,發現該單位廢氣在線監控設施14日17時非甲烷總烴小時數據達179.85mg/m3,18時非甲烷總烴小時數據達97.47mg/m3,超過《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小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80mg/m3。經進一步核實,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超標因冷卻水泵故障導致。該單位巡檢人員發現問題后未及時采取措施減少非甲烷總烴排放,截至6月15日上午檢查期間,該單位仍未向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備非甲烷總烴數據超標的情況。該單位廢氣在線監控設施于2020年6月2日通過驗收,并經淮安市鹽化新材料產業園分局備案登記。 查處情況 淮安市園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江蘇海信醫藥化工有限公司的違法排污行為立案查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11萬元。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應將非現場監管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數據分析、無人機、視頻監控、用電監控等多種非現場監管手段,高效統籌執法資源,實現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六、泰州泰興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泰興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秸稈污泥節能磚、節能瓦項目生產。檢查時,該單位1號焙燒窯爐內有6-7車磚坯,正在生產;2號焙燒窯爐內無磚坯,正在降溫。檢查發現,焙燒廢氣配套建設的鐵質脫硫塔停用,配套的噴淋裝置電機未運行,噴淋液未進行循環噴淋。該單位用鐵質閘門將通向鐵質脫硫塔的煙道封堵,同時將通向廢棄磚砌排氣筒的煙道打通,焙燒廢氣未經處理通過廢棄磚砌排氣筒直接排放。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泰興生態環境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通過廢棄磚砌排氣筒直接排放廢氣的行為,恢復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并處罰款28.8萬元。同時,對違法行為實施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強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本案例中排污單位存在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事實,對此類企業應加大指導幫扶,常態化宣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引導企業履行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七、宿遷泗洪縣分金亭醫院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按規定使用自動檢測設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泗洪縣分金亭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廢水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所需的氨氮、化學需氧量監測試劑過期,試劑配置時間為2021年11月18日,有效期為2個月;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異常,其中氨氮數據為0.1mg/L,化學需氧量1.1-1.90.1mg/L。該單位2019年12月30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要求對廢氣、廢水開展自行監測,但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廢氣監測點位開展自行監測,無廢氣監測記錄及報告。該單位每月僅對廢水糞大腸菌群、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等開展自行監測,未按照規定對總余氯、總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懸浮物、色度等因子開展自行監測。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9萬元。 啟示意義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守法秩序。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宣貫、檢查、整改、處罰多管齊下,進一步加強對排污許可企業的監管工作,落實“一證式”監管要求。 八、徐州睢寧縣鋼筋螺絲加工廠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污染土壤案 案情簡介 睢寧縣睢城街道八里社區劉院墻組13家螺絲加工廠使用廢礦物油進行搓絲加工,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 針對以上情況,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與睢寧縣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成立專案組,組織精干人員,分成5個聯合執法小組對13家螺絲加工廠進行突擊執法檢查,查實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違法行為:一、13家螺絲加工廠均從個人張某某處購買廢礦物油,均未取得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資質;二、13家螺絲加工廠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廢礦物油均滲漏至未采取防流失、防滲漏等三防措施的土壤,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 查處情況 廢礦物油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列為危險廢物的物質,具有毒性和易燃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目前,公安機關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4人,該14人已全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本案件的亮點為在案件調查取證初期,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鎖定案件嫌疑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兩個部門的通力合作、有效溝通、互通信息為案件的辦理爭取了主動權。 九、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8日,鹽城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平臺線索對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正在營運,檢查發現該單位12月6日對蘇J6078A車輛檢測不合格時的額定功率為100KW,7日對該車輛進行檢測時將額定功率修改為70KW,并通過了檢測。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847—2018)中3.4額定功率的定義以及B.6數據記錄與檢測報告中B.6.2.1檢測參數記錄要求,該單位未如實記錄車輛額定功率。 查處情況 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對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0元,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啟示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執法監管是基層移動源執法監管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之一,要結合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平臺,通過查數據、看現場、調監控等方式,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源頭治理移動源污染問題。 十、鎮江市丹徒區鑫達裝卸有限公司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在對鎮江市丹徒區鑫達裝卸有限公司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倉儲及裝卸項目存在擅自變更經營貨種、建設規模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的情形,該單位于2021年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第三方技術機構對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掌握不清,在編制驗收報告過程中適用驗收技術指南錯誤、建設規模重大變動核實不清,致使驗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該單位仍然通過了該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自主驗收,涉嫌在驗收中弄虛作假。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對該單位處罰20萬元,并約談承擔驗收服務的技術機構負責人,敦促其恪守行業規范,切實提高技術服務業務能力,嚴格對照國家相關法律規范要求編制驗收報告,確保驗收程序規范、內容完整、數據真實。 啟示意義 本案是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持續強化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發現的自主驗收弄虛作假典型案例,環評制度改革過程中,部分建設單位和技術機構責任意識不強,環評批復要求落實不到位,污染防治設施自主驗收把關不嚴,甚至出現弄虛作假情況。對此,執法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嚴肅查處建設單位和技術機構弄虛作假致使環評報告、自主驗收報告失實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違法行為,并實施信用懲戒,取得積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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