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23號
【發文日期】2022年09月15日
2011年9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5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補貼稅,稅率為7.5%-12.4%。2016年商務部公告由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繼承荷蘭艾維貝公司在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措施中所適用的12.4%反補貼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17年9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3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5年。2021年商務部公告由皇家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繼承艾維貝合作社公司在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措施中所適用的12.4%反補貼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2年7月11日,商務部收到中國淀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淀粉分會代表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提交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對中國的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該反補貼措施。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補貼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2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按照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2016年第72號公告、2017年第38號公告和2021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補貼稅。自2022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適用的反補貼措施到期終止。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法國羅蓋特公司 7.5%
(ROQUETTE FRERES)
2.皇家艾維貝合作社公司 12.4%
(Co?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3.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2.4%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歐盟公司 12.4%
(All others)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補貼調查期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公布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實施的反補貼措施,是否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可通過相關網站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2年9月16日開始,應于2023年9月16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四處
電話:0086-10-65198474、65198194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trb.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附件(公開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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