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環辦執法〔2022〕21號 | 制發日期 | 2022-09-1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以下簡稱崗位培訓)工作規范化水平,持續提升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全面推進生態環境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加快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主力軍,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根據干部培訓工作有關要求和環境執法隊伍管理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崗位培訓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崗位培訓工作統籌
(一)實行分級分類培訓。崗位培訓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縣(區)級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設區的市級執法機構負責人和省級執法機構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級培訓,其他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應當參加省級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分為初級和中級兩個層次,初級適用培訓首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中級適用培訓申請換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二)制定培訓規劃計劃。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行政區域內崗位培訓需求,制定省級崗位培訓三年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于2022年11月底前上報我部。省級培訓三年規劃應當包括三年總體培訓需求、每年培訓任務及參加國家級培訓名額需求、培訓經費保障措施等內容,確保“十四五”期間對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崗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進行一輪培訓。
(三)注重提高培訓成效。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把環境執法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特殊需求有機結合,統籌做好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規劃,結合現場執法特點,注重與典型案例緊密結合,促進理論知識向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有效轉化。在做好崗位培訓工作同時,結合重點工作和實際需求,有針對性地組織專業技能培訓,做到“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
二、嚴格落實培訓工作要求
(四)規范崗位培訓內容。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大綱(試行)》規定的內容組織教學。其中,在職崗位培訓至少應包括近五年內新頒布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并適當增加環境執法形勢分析和相關前瞻性內容。崗位培訓應統一選用全國環境執法系列培訓教材。
(五)整合崗位培訓師資。按照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兼結合、比例適當的原則,建立完善國家和省兩級崗位培訓師資庫。國家級師資庫由我部結合“百千萬”人才工程統籌組織建設,2022年底前計劃評選出50人。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省級師資庫建設,2022年底前應遴選出不少于20名師資,同時要積極推薦國家級師資人選,為進入國家級師資庫創造有利條件。
(六)加強培訓證書管理。建立培訓證書頒發檔案,按統一規則編號。國家級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編號為8位,前4位為年份,后4位為培訓合格人員序號。省級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編號為10位,前兩位為各省級行政區域代碼,第3-6位為年份,第7-10位為培訓合格人員序號。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須將當年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頒發信息,于年底前填報至“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管理系統”。
三、強化崗位培訓考核運用
(七)嚴格組織培訓考核。崗位培訓考試應按照《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考試大綱(試行)》相關要求實行閉卷考試,考試合格人員可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通過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半年內參加補考,未通過補考人員建議由所屬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負責人對其進行約談,并視情況將其調離環境執法工作崗位。
(八)有序銜接證件發放。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中“完善執法資格管理”相關要求,做好崗位培訓與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的銜接管理,嚴格審查申領人員資格,不得向未經過崗位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四、完善崗位培訓保障機制
(九)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崗位培訓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具體負責崗位培訓工作,并將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送我部生態環境執法局,人員發生變更時要及時書面報告,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十)加大投入確保成效。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崗位培訓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足額保障崗位培訓所需各項費用。我部將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情況納入稽查工作內容,對培訓工作抓得好、見效快的進行通報表揚,對培訓工作開展不力、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進行點名批評。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細化措施,抓好落實,及時將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報告我部生態環境執法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9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9月16日印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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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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